由國家旅游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lián)合印制的新版出境旅游示范合同文本日前正式下發(fā),合同重點對目前旅游市場上的不規(guī)范操作行為進行了約定。其中明確規(guī)定,游客在推薦購物點買到假貨,在無法退貨的情況下,旅行社必須先行賠付。
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須賠違約金
新版旅游合同中規(guī)定,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shù)不得超過行程日數(shù)的一半,并應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以及主要商品等內容。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游客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shù),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對于出境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的,旅行社須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境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須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不可使用“準星級”模糊用語
新版出境游合同規(guī)定,旅游行程中安排的娛樂活動須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如安排了另行付費項目,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計劃行程為原則。
同時,旅游《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xiàn)“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對旅行社違約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規(guī)定組團社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含第七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總額,并按標準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至20%的違約金。
不可抗力增加支出應協(xié)商分擔
新版合同中規(guī)定,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須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此處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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