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導游強行索要小費
●事情經過:梁某2人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北京五天游,合同約定“客人可根據全陪服務的滿意與否支付全陪服務費,每人每天10元”。行程第四天晚上入住酒店后,全陪向團友說明小費是他的生活來源,客人不交的話他無法提供良好的服務,于是要求每人交納全陪服務費50元。為了不影響全陪的服務情緒及行程的服務質量,最后梁某照付了50元;貋硪院,梁某認為全陪服務不到位,有諸多不盡人意之處,但是當時擔心如不支付導游費會影響接下來行程才交納此費用的,并向旅游質監(jiān)所投訴。
處理結果
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費”,已責成全陪退還所收費用,并按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對旅行社和導游進行處理。提醒游客在旅途中遇到旅行社或導游誘導、誤導、要挾、強迫等方式讓游客付小費的行為應及時向旅游質監(jiān)所反映。
★記者支招
遇到這類事情,可以先告訴全陪等到下飛機回家前再付小費,如果覺得全陪的服務不夠好,可以少付或者不付。如果尚在行程中,也可以先付小費,但是最好要求全陪寫下收據,最終如果覺得全陪收了小費后服務不好,完全可以向旅行社提出意見并要求歸還小費金額。
案例10
酒店地理位置存貓膩
●事情經過:游客李先生參加某旅行社的北京游,合同約定入住北京某酒店,入住酒店后李先生發(fā)現(xiàn)該酒店遠離市區(qū),給其夜間自由活動造成了極大不便。原來該酒店屬于連鎖酒店,市區(qū)內與遠離市區(qū)各有一家,兩家酒店價格存在差別,旅行社安排后者,住宿費用明顯便宜,因此李先生要求旅行社退還差價并作出賠償。
處理結果
雖然合同沒有明確寫明,難以認定旅行社的違約行為,但旅行社有義務告知游客該酒店的實際情況,建議在行程中給予游客適當?shù)难a償。同時,游客最好在報名時將自己能想到的參團標準、要求等細節(jié)向旅行社確認,并在合同中寫明。
★記者支招
新版國內游合同已經對此類情況有很明顯的提示,根據《旅行社條例》規(guī)定,旅行社也有義務告知,因此你在參團之前,完全可以要求旅行社確認酒店的位置,同時自己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多了解,以免發(fā)生類似事件,確保行程順利愉快。
專題撰文南方日報記者蔡華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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