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今年“五一”小長假旅游時遇到糾紛,將有新的維權“武器”: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條例》將從5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消保委昨天發(fā)布消費提醒表示,根據(jù)新的《條例》,旅行社無權“單方解釋”合同條款,導游、領隊也不得強制消費。
市消保委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在涉及旅游的投訴中,游程縮水、購物增多始終是投訴熱點,還有旅行社將合同條款解釋權作為約束消費者的一種方式,以便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后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但新《條例》指出,旅游合同中要寫明購物內(nèi)容,包括購物次數(shù)、停留時間、購物場所名稱等具體細節(jié)。消費者如果在旅程中被要求前往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場所,就能追究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自費消費項目也將有限制。部分參加境外游的消費者向市消保委投訴稱,導游和領隊在境外擅自改變游程,有的還脅迫他們參加自費項目。而《條例》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得脅迫旅游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因此,消費者若再遇到上述問題,要留意保存證據(jù),回國后可向有關部門投訴反映。
關于合同中條款解釋的問題,市消保委也明確,當消費者與旅行社對旅游格式合同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記者 任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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