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新制定〈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guī)定〉的議案》(下稱《議案》)昨日提交本次人大常委會審議。據《議案》所附的法規(guī)草案,廣州可望實施家庭暴力投訴首辦責任制;而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為由拒絕錄用婦女,也不得因此強制變更女職工的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女職工的收入。
未及時救助受害婦女
將受處分
“家庭暴力”事件一直以來都以其突發(fā)性、潛在性而具有很大的查處難度。為此,《議案》所附法規(guī)草案具文規(guī)定:對于家庭暴力的投訴,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村(居)民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lián)組織誰先接到投訴就該誰先受理,首辦部門和單位應在職責范圍內對受害婦女實施救助。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未在職責范圍內及時救助受害婦女,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市人大代表李建蘭在提交該議案時表示,這一規(guī)定可避免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受理家庭暴力投訴方面的互相推諉。
女職工懷孕休產假
不得降其收入
就業(yè)為民生之本。40歲以上的婦女在如今的勞動力市場上飽受年齡和性別的雙重歧視,為此,《議案》所附法規(guī)草案專門設定了相關條款,對大齡婦女的就業(yè)進行援助。其中規(guī)定,各級政府應在就業(yè)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款項用于婦女職業(yè)培訓,資助經認證的培訓機構開展適合女性特點的職業(yè)培訓;并依法采取減費、補貼等措施來鼓勵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優(yōu)先錄用。
此外,用人單位招聘信息中含有歧視女性內容的,根據法規(guī)草案,將由廣告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為保障婦女的結婚、生育的權益,草案還特別強調,除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外,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為由拒絕錄用婦女,也不得因此強制變更女職工的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女職工的收入。
“外嫁女”權益受侵害
村領導或被罷職
在廣州番禺、花都等地的農村,“外嫁女”的權益常常受到損害。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陳小清在報告中介紹,此前的法規(guī)解決農村“外嫁女”問題多從利益維護的角度出發(fā),但卻很難操作。此次修訂將成員資格的保護作為突破口,擬設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而侵害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外嫁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權益,與其他成員平等”。
“外嫁女”的權益如果受到侵害怎么處理?《議案》所附法規(guī)草案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害“外嫁女”合法權益的,由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給予警告或者建議罷免職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記者/陳潔娜 實習生/黃巧雯 通訊員/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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