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的推動下,谷歌被發(fā)現未經許可將至少570位中國著作權人的17922部作品復制后上載到其“數字圖書館”進行網絡傳播,由于該行為涉嫌侵權,導致谷歌苦心經營長達5年的“數字圖書館”再度被推到風口浪尖。
“谷歌數字圖書館”并非圖書館
傳統上,圖書館是為讀者在館內使用文獻而提供的專門場所,其性質至少應具備公益性、非盈利性和開放性。隨著新技術的發(fā)展,某些圖書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開始應用數字化復制技術保護、保管藏書,并供讀者在本圖書館內非聯網的計算機上閱覽藏書是合法、正當的。合理使用之規(guī)定圖書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除復制外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及除復制外的其他著作財產權。
當然,圖書館復制他人作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方屬于合理使用:一是復制的主體應是具備公益性、非盈利性和開放性的圖書館;二是復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陳列或者保存作品;三是復制的作品必須是本館收藏的,不能允許其他館復制本館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復制其他館所收藏的作品。顯而易見的是,谷歌并非圖書館,更非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和開放性的圖書館,顯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數字圖書館”,更非著作權法上的“圖書館”,而是“數字化信息網絡經營公司”。
實際上,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周林研究員幾年前就提出為了堅持公認的圖書館應有的、不可變更的公益性、非營利性和開放性,為了區(qū)別于那些數字化信息網絡經營商,不再使用“數字圖書館”一詞。
“谷歌數字圖書館”侵權的界定
正因為“谷歌數字圖書館”并非圖書館,所以其復制行為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版式設計權等權利,這也正是微軟在2008年關閉圖書和學術搜索引擎兩個網站,停止掃描書籍和學術論文的隱憂所在。當然,即便是真正的圖書館在進行合理使用時也無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使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甚至主流觀點認為在圖書館內部的局域網上進行傳播也屬信息網絡傳播。因此,“谷歌數字圖書館” 一旦將作品上載到互聯網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即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便其與圖書館簽署有協議,由于圖書館即無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谷歌仍然涉嫌侵權。
當然,并非“谷歌數字圖書館”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均屬于侵權行為。例如,“谷歌數字圖書館”復制、發(fā)行、傳播已進入公有領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以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規(guī)定情形的均不侵犯著作權。除此之外,“谷歌數字圖書館”一般均應依法經著作權人許可方可使用其作品,否則涉嫌侵權,題述谷歌將至少570位中國著作權人的17922部作品復制后上載到其“數字圖書館”進行網絡傳播的行為即為此種情形。
谷歌與著作權人的博弈
我們倡導通過互聯網的發(fā)展促進文化資源的共享與傳播,但是前提是尊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建立在侵權的基礎之上,也只有保護好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更好地促進文化資源的共享與傳播。而谷歌當年有一位老工程師擔心很多搞商業(yè)的人進入到谷歌技術公司以后,會因為商業(yè)目的導致惡性競爭或壟斷,所以他提出“不作惡”這個詞并被共同遵守。因此,建議谷歌秉承“不作惡”的宗旨充分尊重中國的《著作權法》以及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就著作權人而言,只要其作品被谷歌侵權其可以通過與谷歌協商、訴訟等方式尋求解決,但一旦要求賠償,則應事先查證后委托公證機構以出具公證書的方式進行證據保全,并根據自己作品的價值斟酌可行的賠償額度。一旦準備提起訴訟的,由于作為被告的谷歌的住所地以及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能均不在中國內地,管轄法院極有可能不是中國內地法院而是美國法院,著作權人應有跨國訴訟的心理準備。但是筆者認為,前述侵權行為地的規(guī)定為列舉性規(guī)定,而非僅指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結果發(fā)生的內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當然,無論何地的法院管轄,建議著作權人尋求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及律師的協助。(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劉世杰)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