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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洲日報:大馬警方濫捕外籍女郎行動遭人詬病
2009年12月29日 14:20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李杰俊稱自己被誤當為妓女,遭大馬警方扣押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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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2月29日電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28日刊發(fā)題為《徹查中國女郎被扣事件》的文章說,我們不否定確有外國女郎在馬來西亞從事暗撈工作,然而她們是利用大馬的法律灰色地帶游離在各個場所,跟警方展開躲貓貓的戰(zhàn)爭。但是,諸如各州警方彰揚掃蕩功績時,一并把所扣留的外籍女郎視為非法工作或賣淫,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一言堂?駫邽E捕的執(zhí)法行動已遭人詬病,警方有必要從這些經(jīng)驗中擬定調查、扣留的程序,以彰顯在法治精神下對人權的尊重。

  文章摘編如下:

  無獨有偶,41歲中國保險經(jīng)紀馬延紅在酒廊喝酒被警方疑是妓女扣留5天查辦,23歲來馬深造的女碩士生李俊杰(筆名冷玉)因在卡拉OK與友議事,與其它27名女孩同時被扣留了8天,成了最近警方受到責難的課題。

  馬延紅受到郭素沁的解救,公布冤情之后離境。李俊杰選擇把8天冤獄事無巨細以日記方試控訴扣留所的內(nèi)情,發(fā)布在新浪網(wǎng)博客,引起網(wǎng)民群起議論。

  警方掃蕩夜店,取締懷疑非法工作、賣淫、吸毒、或逾期逗留的外國女郎,已經(jīng)達到一流法律,三流執(zhí)法的地步。在警方公布數(shù)以千計的賣淫數(shù)據(jù)當中,其實也沒有確鑿的證據(jù)支持這些指控,因為賣淫的定義是由妓女拉客議價才構成罪名,也只有在被鑒定的色情淫窟抓到男女裸歡才能說明性交易。但是,在夜店逮捕時,如果外國女郎的手提袋搜出安全套,也不足以構成賣淫,因此,警方預設罪名以合理化他們的扣留己有濫權和侵犯人權之嫌。

  雪州總警長卡立指李俊杰是28個被扣留者唯一的申訴者,其它27人則沒投訴,這不能說明警方就能置身度外,因為即使讓一個人無辜受罪,也應該嚴厲看待警方執(zhí)法上的疏失。警方不應延續(xù)固有的否認文化來掩蓋事實,除非經(jīng)過公正的調查,證明受扣留者的指責是捏造的,才能建立公信力。

  狂掃濫捕的執(zhí)法行動已遭人詬病,警方有必要從這些經(jīng)驗中擬定調查、扣留的程序,以彰顯在法治精神下對人權的尊重。人們難以理解,為什么這些夜店女郎必須以7至14天的扣留期去鑒定她們的入境簽證的合法性,而她們接受調查的過程中是否與她們作為游客入境有抵觸大馬法律?很明顯,被扣留者有否吸毒,通過尿檢就一目了然,如果要確認她們?nèi)刖匙C件真假,以今天大馬計算機信息的發(fā)達,若要耗費8天才能“驗明正身”,未免有辱國體。

  我們不否定確有外國女郎從事暗撈工作,然而她們是利用大馬的法律灰色地帶游離在各個場所,跟警方展開躲貓貓的戰(zhàn)爭。但是,諸如各州警方彰揚掃蕩功績時,一并把所扣留的外籍女郎視為非法工作或賣淫,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一言堂。因此,為了消彌國際輿論對大馬警方的撻伐,警方應該因應這些反映調整文明執(zhí)法的步驟,制定取締和調查程序,以免個別警官對法律錯誤解讀造成對人權的侵犯,影響國家和警隊的聲譽。(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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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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