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趙作海案余熱未消。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規(guī)定》首次明確了包括“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等6種不能用于死刑定案的證據(jù)。這被視作中國刑事證據(jù)制度的巨大創(chuàng)新和突破。
然而回溯趙作海案,不難發(fā)現(xiàn),將趙作海致罪的推手不僅僅是公安取證的刑訊逼供。這其中包括,當?shù)剜l(xiāng)村的道德審判,司法界解決超期羈押的決心以及政法委的協(xié)調(diào)辦案等等
本刊記者/劉剛 (發(fā)自河南商丘)
重獲自由的趙作;氐节w樓,看見圍上來的老鄉(xiāng),忙不迭地遞煙,但沒有人肯接。
在趙樓村,如今的村民們還是看不起趙作海。因為在他們看來,這個男人雖說被證實沒有殺人,但至少干了偷雞摸狗的事情。
鄉(xiāng)村的罪人
通奸——在這個中原農(nóng)村是一輩子抬不起頭的事。
這是一個被麥田包圍的平靜村莊,一條機耕道貫村而過,村民的院子鄰路而建,全村1000人上下,流言飛語從村頭到村尾的傳播用不上10分鐘。
11年前,趙振晌從趙樓村“消失”后,村民們相信他肯定已經(jīng)不在人世了,“好端端的一個人,怎么就蒸發(fā)了!迸c此脫不了干系的只有趙作海。
他與趙振晌此前發(fā)生過流血沖突,然后趙振晌就“消失”了。
這個簡單的邏輯在趙樓村人們的心里一開始就根深蒂固。民間旁證不斷地增加,二趙因為一個女人爭風吃醋,而且都與這個女人不清不楚,此前糾紛還動了刀子。
不管村里人怎么說,在趙振晌“消失”四個月后,警察帶走了趙作海。
調(diào)查了20多天,趙作海被放了出來。因為警方找不到更多的證據(jù),哪怕連趙振晌的尸體都沒有。
但在許多村民心里,趙振晌的“消失”,肯定和趙作海有關。只是證據(jù)尚未出現(xiàn)。
趙振晌“消失”快一年半的時候,趙樓村出了一件大事。村西頭的井內(nèi),挖出了一具無名尸體。尸體已經(jīng)高度腐爛,無頭,膝關節(jié)以下缺失。尸體上還壓著幾塊巨石。
當天夜里,趙作海又被派出所的民警帶走了,當時他剛從地里忙完農(nóng)活回家。
那是1999年5月8日,趙47歲。
趙作海被帶走的第二天,就被刑拘,罪名是涉嫌故意殺人。
兩天后,他被帶到商丘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這里,趙作海遭遇了“生不如死”的刑訊逼供。
他先后做了9次有罪供述。這些口供也成為他日后定罪的重要依據(jù)。
在公檢法系統(tǒng)最終為趙作海定罪之前,這個案子在趙樓村已經(jīng)被視為鐵案。和二趙不清不楚的那個女人,成為村里人眼里的蕩婦。不久趙作海的老婆也改嫁了,撇下兩個無人照看的孩子。
在趙振晌“消失”一年半之后,民間的審判系統(tǒng)已經(jīng)結案,對于趙作海,“當?shù)厝私栽豢蓺ⅰ薄?/p>
但警方的取證調(diào)查還在持續(xù)。在被刑拘40天后,1999年6月19日,柘城縣檢察院對趙作海正式批捕。當時的柘城縣檢察院批捕科科長楊東平,后來成了柘城縣檢察院反瀆職局的局長。
被呈送到柘城縣檢察院批捕科的證據(jù)有:趙作海的口供,刑事技術鑒定,證人的證言以及趙振晌的失蹤。
柘城縣檢察院正是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做出了批捕決定。
證據(jù)不足的“兇手”
根據(jù)司法程序,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999年10月,趙作海案完成了公安環(huán)節(jié)的預審后,由柘城縣檢察院公訴科報送至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審查起訴。
當年,商丘市檢察院承辦此案的小組共兩人,公訴處副處長王長江牽頭,主訴檢察官是汪繼華。
“趙作海的案子就一個核心問題,尸源問題。”事隔11年,汪繼華對于趙作海案的具體細節(jié)已不清晰,但汪繼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當時初步感覺,這個案件無法確認被害人身份,所以案卷一到我手里就退了!
汪繼華畢業(yè)于鄭州大學法學院,1997年到商丘市檢察院工作。他是一個很看重職業(yè)聲譽的人。獲得過“人民信得過檢察官”的榮譽稱號。
在當時,村里人都覺得趙作海是殺人兇手的時候,檢察官汪繼華做了退卷的決定。理由是,證據(jù)不足。
除了尸源無法確定是趙振晌,另一處疑點是兇器。
隨后,柘城縣公安局補充了一些細節(jié),不久,案卷再次被報送到商丘市檢察院。
“但是尸源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汪繼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按照法規(guī),檢察機關兩次退卷后,公安機關要么撤案放人,要么變更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1999年12月9日,商丘市檢察院第二次退卷,但趙作海卻依舊羈押在柘城縣看守所。
“如果當時釋放趙作海,社會效果無法估計,放大了講,關著他就是政治需要。”汪繼華分析,社會評判,不是專業(yè)評判,“現(xiàn)在趙振晌回來了,村民才知道他沒有死,才知道趙作海沒有殺人,可那時候趙振晌沒有出現(xiàn),誰知道趙作海有沒有殺人?”
2001年5月,汪繼華辭職離開商丘市檢察院,與人合伙創(chuàng)辦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
一直到2002年被起訴,趙作海被超期羈押將近3年。
三堂會審
就在趙作海被羈押期間,千里之外的廣西玉林,曝光了一起因超期羈押導致的悲慘事件,掀起了社會上對超期羈押的密集關注。
在廣西玉林,1974年,謝洪武被當?shù)毓矙C關以“反革命罪”拘留,此后,謝在玉林第二看守所里度過了漫漫28個春秋。
這一案例的曝光引起了司法界的反思。
超期羈押被稱為我國刑事訴訟的三大難題之一。據(jù)權威部門的統(tǒng)計,1993年至1999年全國政法機關每年超期羈押人數(shù)一直維持在5萬至8萬人之間。
2000年全國九屆三次人大會議上,陜西人大代表劉三陽提交了《關于對司法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實行“拖案”責任追究制的建議》,認為“拖案”數(shù)量多、涉及面廣,對社會穩(wěn)定影響大,所造成的危害絕不亞于錯案。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關于進一步清理和糾正案件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對超期羈押問題進行全面清理,在當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糾正。
《通知》還特別提到,“在清理糾正超期羈押案件過程中,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的領導和支持,特別是對于一些重大疑難、認識不一致而久拖不決的案件,可以專題報告黨委、人大、政法委,促進問題的積極解決!
在此背景下,趙作海案再次啟動了司法程序。
2001年7月,中共商丘市委政法委召開協(xié)調(diào)會,政法委和公、檢、法三部門經(jīng)研究認定,該案尸源問題沒有確定,仍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不予受理。
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王長江參加了這次會議。“會議在柘城縣檢察院召開,決議要求公安局去做DNA鑒定,確定尸源。”
但DNA鑒定報告最終無法形成結論。趙作海又被持續(xù)羈押了1年多。
時間到了2002年,政法系統(tǒng)解決超期羈押的決心越發(fā)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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