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2010年1月1日之后有小偷小摸、計劃外生二胎、在網絡侮辱誹謗他人、無理纏訪鬧訪,甚至因為某種原因被媒體曝光或欠繳水費,你的信用檔案里都將被扣除20—100不等的分數(shù);
如果你曾經被行政開除,判處刑罰,或行政拘留,那么你的信用等級將直接被劃到‘C’檔,進入‘誠信警示級別’。如果你并不在意,又做出不良行為,那么你的誠信將成為‘D’。相應的,你將失去申請執(zhí)照的資格,也不能享受政策性扶持,乃至緊急救助。”
一個名為《睢寧縣大眾信用管理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將個人信用評估按分值分為ABCD四個“誠信級別”。按照這個規(guī)定,上面記者的假設極有可能成為現(xiàn)實。當首批信用分值在媒體公示后,這個江蘇的小縣城一下子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討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一,征信內容過寬,限制了公民權利,是“典型的政府權力越位”;二,評級體系缺乏科學依據,分值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官員和政府的判斷;三,是否官民平等,一視同仁;四,公民隱私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睢寧政府為公眾信用狀況打分的事件,引伸出一個具有普遍性的話題——公權介入道德領域,“合適”嗎?
從幾年前的夫妻看黃碟被拘案,到煙民在家中吞云吐霧面臨被曝光危險,再到小偷被迫在電視鏡頭前公開懺悔,個別地方政府介入道德領域的事件屢見不鮮。許多觀點反對公權力直接介入道德領域,但應承認,當下社會存在的道德問題也著實頑固。如果政府不能管、公眾又管不了,怎么辦?在“道德秩序”的世界里,政府、公眾、社會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
焦點1:
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中間地帶?
【觀點碰撞】
睢寧縣委書記王天琦不止在一個場合說過:在中國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有一個非常寬的中間地帶。他舉了兩個例子,一個是闖紅燈,一個是小偷小摸。無論在城市還是鄉(xiāng)鎮(zhèn),闖紅燈的現(xiàn)象非常多;在農村,小偷可能偷一只羊,只值100元,什么刑罰都不夠,卻讓被偷的人家可能失去一個季度的柴米油鹽。王天琦把睢寧的大眾信用評級,解釋為掌控這個“中間地帶”的行為。
易中天(廈門大學教授):道德與法之間,原本就“無縫”,哪里需要什么“墊片”?
楊利敏(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講師、法學博士):道德和法律之間是有一個低限度的重合的。某些被認為“構成社會共同體共同生活基礎”的道德規(guī)范實際已經進入了法律,成為基礎性的法律規(guī)范,而除此之外,不直接影響共同體共同生活的道德問題,就應交給個人決定。
楊利敏以贍養(yǎng)老人為例告訴記者,當出現(xiàn)虐待、遺棄等現(xiàn)象時,贍養(yǎng)問題便上升到法律制裁的層面,如果沒有達到這個嚴重程度,就應由家庭成員內部自我決定。
但,也有觀點認為“中間地帶”是存在的。
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法律管起來乏力,道德約束力也不足的“灰色區(qū)域”是存在的。比如,非常普遍的行人闖紅燈行為。顯然是被法律禁止的,但處罰很輕。交警懶得管,國人自律性又不強。在道德上,這一行為算不上特別“惡”或嚴重違背社會風尚,對其規(guī)范也比較弱。
自古以來,在鄉(xiāng)里鄉(xiāng)親的“熟人社會”,道德或信用靠社會輿論和內在自律機制維系。但是,工業(yè)化、城市化的進程中,“陌生人社會”逐漸形成了。人與人之間不再熟悉,流動性又非常強,很難通過傳統(tǒng)的鄰里輿論對其行為的道德與否、守信與否進行約束。如此,便形成了道德約束力相對較弱,而法律又不能嚴格管理的“灰色地帶”。
焦點2:
公權“越位”背后藏著什么隱憂?
【觀點碰撞】
事實上,國外早已有評價個人信用的做法,如以分數(shù)等級評價個人信用的做法就源自美國FICO信用分制度;在國內,深圳、上海也分別推出了類似辦法。不過,這些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主要應用于金融領域,而由政府以信用分數(shù)的形式給個人打分評級,并以強制的手段規(guī)范個人行為的方式卻很少見。睢寧征信辦主任朱品武也直言不諱,對于信用等級C、D的人來說,面臨的懲罰主要來自于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政審等社會管理領域。
郭敬波(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在美國馬里蘭州,釣一條未達到“法定尺寸”的小魚,就要被記入不良行為檔案;比利時個人信用中心辦公室,把欠債、違約、抵押貸款情況等一一記錄在案。但為什么類似的做法移植到國內,就被公眾口誅筆伐了呢?我看主要是這些評價體系由政府直接操作,而且被敲上了沉重的“管理”烙印。
沈巋:公眾對于睢寧事件的不認同,首先源于對于政府公權力的警惕。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民眾對政府公權力是否可以包攬一切有了較高的警惕。所以,一旦有誰試圖管理道德事務,便使公眾不再注意其出發(fā)點是否善意,而是擔憂政府公權力的膨脹。
睢寧的信用評價體系是無所不包的。政府對個人在許多方面的信用信息進行綜合評分,據此把人分成不同等級后,又在不同領域對不同等級的人給予不同的對待。這種大包大攬、而不是有針對性的作法,會使公眾對該體系的合理性產生嚴重懷疑。
楊雪冬(北京大學中國政府創(chuàng)新中心副主任):大部分個體在公共事務中、公共空間乃至私人領域里變成了“沉默的大多數(shù)”。集體性的權力缺位,必然會助長個別權力的越位。這也為公共權力的“越位”干預提供了理由。要保持社會的秩序,如果社會不能自治,那么只能依靠“他治”。
焦點3:
是“父母官”還是“服務者”?
【觀點碰撞】
在國內,個別地方政府利用公權對公民道德進行“管理”的事件并不是孤立的個案。沈巋等人認為,公權越位有可能產生許多潛在的危險:第一,政府對私權的侵犯,對私人空間的侵犯,這會使隱私的保護變得非常困難;第二,公權力腐敗的可能性加大,在個人征信系統(tǒng)中,相關政府部門有很大權力,權力意味著資源,資源則使尋租成為可能;第三,將形成對全能政府的依賴心態(tài),公眾動不動就找政府,政府什么都要管;第四,政府公權力的越位,實際上意味著對市場、對公民社會的擠壓。
易中天:權力一旦越界,它還縮得回去嗎?所以,道德這事,政府管不得。
楊利敏:某些地方政府感覺自己在道德上優(yōu)越于社會和公民,嘗試以一種“教化者”的形象出現(xiàn),這與過去“父母官”的思維一脈相承。但與當下服務型政府的努力方向卻背道而馳了。
沈巋:政府插手個人信用事務本身不見得就一定錯,關鍵是,政府在多大范圍內進行合法合理的干預。
舉例說,我國工商部門對企業(yè)信用進行分類監(jiān)管,如被鎖入北京信用信息系統(tǒng)的“警示信息系統(tǒng)”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包括自然人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等。這種思路和方式,是很多人都能接受的。因為政府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運用并不是無所不包的,而是讓其在什么地方失信,就在什么地方受到限制,而非“連坐”其它!胺⻊招驼睉撟鲎鹬厝嗣褚庠浮Ⅲw現(xiàn)人民要求的事。
焦點4:
界限應該定在哪里?
【觀點碰撞】
從生二胎、拖欠貸款、不贍養(yǎng)老人,到毒奶粉、地溝油、醫(yī)院用工業(yè)氧氣,有違道德的事件層出不窮,而這正為一些地方政府提供了“作為”的空間。睢寧大眾信用管理辦法出臺后,令人意外地卻獲得當?shù)孛癖姷闹С。對于實施效果,睢寧官方回應稱,兩個月來,農村盜竊發(fā)案率同比下降26.8%,公安交警部門查扣酒駕人數(shù)同比下降71.4%,闖紅燈人、車數(shù)同比下降22.8%……“ 西方的自律和自治,在中國50年也做不到,我們今天這樣做,是為了今后能進入自律和自治。”王天琦說。
沈巋:在經過幾年的治理后,重回自治自律?那為什么不從一開始就讓市場、社會、家庭來解決誠信等道德問題呢?比如,建立銀行的誠信評價體系,或利用協(xié)會、社區(qū)、NGO組織自發(fā)對公民、企業(yè)加強約束。
楊利敏:什么樣的道德問題是政府需要過問和可以過問的,這在法律中已經規(guī)定好了,除此之外,政府無強制性的權力來介入。也就是說,法律授權的政府才可以做,沒有獲得法律授權的,政府不能做。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沈巋:公權力應以市場、社會、家庭確實難以通過自身力量維系的公共秩序為界標。如果可以通過市場、社會、家庭的力量予以解決的問題,或者通過政府指導、培育市場、社會和家庭的力量來解決的問題,政府 就不應該直接插手和干涉。
易中天:在市場經濟下,體現(xiàn)“契約原則”的是法律,體現(xiàn)“誠信原則”的是道德。在建設這樣的市民社會中,政府一可以保護,二可以服務。
“關鍵在于,是否有適當?shù)纳鐣䴔C制,讓公民在表達自身道德需求和形成道德實踐乃至新的道德規(guī)范時有一個落腳的地方!睏罾粽f,這個社會機制包括暢通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的渠道,NGO(非政府)組織的建立等。 “如果要依靠政府自上而下地施予和強制推行道德規(guī)范,成為‘監(jiān)護人’,將使公眾失去自發(fā)的熱情和內在的驅動力。功利地‘做道德’,不是真正的道德!
沈巋說,在“陌生人社會”中,政府應努力通過培育市場、社會和家庭的力量,對道德秩序加以維系,而不是直接處理!氨仨氁庾R到:政府不是萬能的,更不是道德衛(wèi)士;政府首要的是保證自己的誠信、當好一個好老師,因為‘政府是一個感染力極強的教師,不論教好教壞,它總是以自己楷模行為教育整個民族’”。
本報記者 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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