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被問責是依據(jù)何規(guī)何矩?被追究責任的官員能不能重新異地做官?“問題官員”辭職是否可能導致其逃避法律責任?昨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潘復生向記者列舉了當前行政問責的“異象”,并呼吁加快制定《國家行政問責法》,推行“異體問責”,健全問責制度,實現(xiàn)由“權力問責”到“制度問責”的轉變。
潘復生說,目前,官員問責大多還是局限于行政部門內部的上下級之間,屬內部問責,即同體問責。在具體問責方式上,也大多是“行政問責”,還遠沒有達到“政治問責”的高度。表現(xiàn)在實踐中,就是行政機關充當了問責主體。
在已有的問責案例中,問責對象大多還局限于重大事故或災難中失職的官員。而對于一些官員盲目決策造成巨大損失,以及有關部門在選人用人方面的失誤失察,問責尚少。特別是目前,一些由各部門“齊抓共管”、“集體決策”的事情,個人責任的判定就更加困難,甚至出現(xiàn)“集體負責”就是無責的情況。
潘復生認為,當前,我國對官員問責的內容和范圍界定并不清晰,使得官員問責的效果大打折扣。
例如,在每一部門和每一官員不能明確自己的權責、也無法通過恪盡職守避免失誤發(fā)生的情況下,僅為“以平民憤、暫避風頭”而去問責,甚或將推行問責制僅作為有利于宣傳和提升政府形象的舉措,難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而且還會讓官員們無所適從,甚至可能淪為選擇性懲罰以防止責任范圍擴大,從而掩蓋更大責任。表面上可能問出了一個大快民心的“責任”,但最終仍然“問”得一頭霧水。
潘復生認為,不公開、缺乏透明度的問責,往往會留下制度外操作的空間,出現(xiàn)所謂的“偽問責”。這種監(jiān)督的缺失,當前主要表現(xiàn)為:問責過程中的監(jiān)督不到位,對問責的質量和公正性構成挑戰(zhàn);問責后的監(jiān)督缺失,包括問責效果如何,公眾有何反應,受問責官員的處理和具體安排等,還處于一種“真空”狀態(tài)。
潘復生說,官員問責涉及不少高官,從某些方面來說,他們還是對國家的事業(yè)做出了不少貢獻的,問責對于他們而言,是否就是“永不使用”?還是可以“將功補過”?同時在一些問責事件中,涉及官員種類差異很大,有時為了平民憤,追求迅速處理,難免會出現(xiàn)考慮不周的情況,這就很難保證每次問責都是公正的。
針對行政問責出現(xiàn)的問題,潘復生認為,根本原因在于大多問責都是“權力問責”而非“制度問責”,這也使得“問責”彈性較大。
他認為,應當創(chuàng)造環(huán)境和條件,強化“異體問責”,即系統(tǒng)外部對內部成員的問責,主要包括人大、檢察院、法院對同級的政府及相關官員的問責,人大對檢察院、法院的問責等,但核心是以人大為代表的民意機關的問責。(記者 戴娟 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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