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勝于雄辯——評達賴集團“中共所謂‘舊西藏是一個封建農奴制’純屬虛構”一文
張云
2010年1月5日,達賴集團的《西藏之頁》發(fā)表題為《中共所謂“舊西藏是一個封建農奴制”純屬虛構》(下文簡稱《虛構》)的文章,聲稱1949年以前的“西藏既不是一個理想的社會,也不是一個‘封建農奴制’社會”。文章把舊西藏描繪成一種自給自足、佃農相當富裕、沒有饑荒和很少乞丐、法治公平的社會,甚至認為舊西藏是一個比今天中國“更加文明的社會”。達賴集團如此無視客觀事實,大張旗鼓地為舊西藏政教合一封建農奴制社會叫好,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發(fā)人深思的。
一、舊西藏是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是客觀存在,也是國際上的廣泛共識
舊西藏是否是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代表封建農奴主立場的人說了不算,中外史料的記載、學者的研究才最具說服力。
藏文著作中的舊西藏封建農奴制。藏文檔案文獻中保存著大量反映舊西藏封建農奴制的資料。據(jù)《西藏歷史檔案公文選·水晶明鑒》記載,在舊西藏,哲蚌寺拉基(總管委員會)負責人頒布給屬民百姓的永久執(zhí)照說道:“上官大人對該(哲蚌寺羅色林)扎倉無限關懷照顧,頒發(fā)了永久執(zhí)照,各信徒奉獻的所有男女奴隸、土地、草場牧地等統(tǒng)歸羅色林所有;此外,在未向本扎倉報告之前,不許暗地里勾結,將土地租給他人;不許奴隸外逃;不許與其他領土的屬民結婚,造成屬民外流。下屬百姓理應安分守己,小心謹慎地支付各自負擔的差稅,不得拖欠。”從這件檔案中我們可以看到:首先,哲蚌寺頒布的執(zhí)照就公開承認存在“奴隸”制度,寺院里的奴隸完全沒有人身自由,他們是被作為財產轉贈給寺院的;其次,奴隸被固定在寺院的領地上,并禁止逃跑;第三,寺院奴隸沒有通婚的自由;第四,他們只是會說話的工具,只能安分守己地為寺院服役繳稅。
漢文記載中的舊西藏封建農奴制。清末、民國時期漢文著作對西藏地方的社會制度也有豐富的記載,客觀反映出封建農奴制的基本特征。如陳健夫在1937年出版的《西藏問題》中談到“西藏人民的階級”時說:“西藏地方大部分有貴族血統(tǒng)家庭,那班貴族們手操大權,有錢有勢,同僧侶平分政權,儼然如一特殊階級!F族對于租戶是很殘忍的,往往是毒打,可憐的那租戶總是體無完膚而不敢反抗!痹谕恋厣蠌氖聞趧拥摹稗r人受地主們的約束,很不自由”。清末宣統(tǒng)三年徐光世、蔡晉成編的《西藏新志》記載:西藏地方“刑法根于藏地之習慣者有四十一條,極為慘酷”,“搶奪劫殺者,不分首從皆處死罪。其法:縛犯人于柱,以熗或箭較射死,否則斫頭懸示,或生縛送往蝎子之洞穴使螫之。盜人財物者,監(jiān)禁其一家,追比倍數(shù),待追完則抉盜者目,劓鼻或斷其手足!睆倪@些記述中可以看出,舊西藏存在的是由世俗貴族和僧侶階級組成的政教合一的政權,實行的是極端慘酷的刑法,農民沒有人身自由,這一切不正是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的真實寫照么?
外國人筆下的舊西藏封建農奴制。晚清及民國有許多外國人進入西藏地方,他們將所見所聞記錄下來,同樣給人們展開一幅落后而蕭瑟的封建農奴制社會景象。英國人埃德蒙·坎德勒在所著《拉薩真面目》一書中記載,當時的西藏,“人民還停留在中世紀的年代,不僅僅是在他們的政體、宗教方面,在他們的嚴厲懲罰、巫術、靈童轉世以及要經受烈火與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們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20世紀20年代長期在拉薩生活的英國人查爾斯·貝爾在他的《西藏志》中寫道,“西藏仍在封建時期,其貴族握有大權,勢力浩大,貴族與僧侶,共同盤據(jù)政府中的重要位置,其財產之巨大,亦不弱于寺院!狈▏眯屑襾啔v山大·達維·尼爾在《古老的西藏面對新生的中國》一書中說,“在西藏,所有農民都是終身負債的農奴,在他們中間很難找到一個已經還清了債務的人!庇《葘W者拉姆·拉赫爾說,“(舊)西藏的農民,特別是在貴族和寺院的莊園里干活的農民,從某種意義上講都是農奴!泵绹鴮W者多爾施·瑪麗·德·弗在《侗登林事例:西藏難民生活以及有關改革的建議》一文中在談到農奴主利用宗教進行精神控制問題時說,“如果完全從世俗的觀點看,這一說法是設想出來的一種最狡猾、最有害的社會控制方式。對普通的藏人來說,接受了這個教義就使他一生都不能改變自己的命運。按照‘業(yè)’的說法,如果一個人生下來是奴隸,那不是奴隸主的錯,而是奴隸自己的錯,因為他們前世肯定犯了什么錯誤。而奴隸主則是因為前世做了好事,因此這輩子受到獎勵。對奴隸來說,如果他想砸碎身上的枷鎖,那他來世的命運注定要比今世更壞!贝罅康挠涊d無不揭示舊西藏是一個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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