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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評:保護公民信息,公正比“第一案”更重要
2010年01月05日 04:50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在“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中,假設(shè)被售賣的個人信息來自一些普通人而非官員,并且也導致了詐騙等后果,還會否有如此順利的偵破及追根溯源的究責?

  1月4日,多家媒體報道了“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騙子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他由此成為國內(nèi)被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來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依該法條可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首先是“國家機關(guān)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其次才是一般主體和單位主體。對于一般主體,必須使用“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方可構(gòu)成此罪。這些規(guī)定源于2009年2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之所以有如此修訂,主要源于公民個人信息屢遭不法侵犯的現(xiàn)實,而最常見、危害也最大的侵害人,就是“國家機關(guān)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工作人員。

  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2008年央視3·15晚會曝光的分眾無線違規(guī)向手機用戶發(fā)送大量垃圾短信。2009年3·15晚會又揭露了山東濟南、日照、德州等地通信公司向用戶發(fā)送垃圾短信以及違法信息,并且出賣用戶信息。

  然而就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十個月后,我們?nèi)匀粵]有看到一例國家機關(guān)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例。倒是作為普通人的周建平“捷足先登”,摘取了“侵犯個人信息罪第一案”這一“殊榮”。據(jù)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廣州市昌崗中路成立廣州市華探調(diào)查有限公司,違反規(guī)定非法獲取他人電話清單、手機清單和人員資料。

  周建平所用的“非法手段”,在網(wǎng)上已是“公開的秘密”,并且廣為一些“私家偵探”所采用。這一行為的入罪究責是必然,但周的入罪卻是充滿了偶然。如報道所介紹的那樣,周建平將14位領(lǐng)導的電話號碼及通話清單賣給了一伙騙子,這些騙子又利用上述“個人信息”實施了詐騙行為,因為在公安司法機關(guān)看來,這就是典型的“情節(jié)嚴重”了。假設(shè)周建平售賣的個人信息來自一些普通人而非官員,并且也導致了詐騙等后果,還會否有如此順利的偵破及追根溯源的究責?

  當然,筆者并不愿對司法機關(guān)進行“有罪推定”。只是期待著另一些“第一案”:比如侵害人是國家機關(guān)或金融、電信等部門工作人員,又比如受害人不是官員而是普通人的。

  與這宗“第一案”相關(guān)聯(lián)的,還有一個法律疑問有待法院釋惑。《刑法修正案(七)》自2009年2月28日起正式施行。而周建平“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發(fā)生在2008年11月。依據(jù)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修正后的新規(guī)并不能自動適用于既往發(fā)生的案件。“法不溯及既往”,這是一般原則。從報道中又看不出本案有何“特殊”———除了受害人是官員。難道本案真的是因“官員”才成其為“第一案”?須知,對于出刑入罪來說,公正永遠比“第一案”更重要。(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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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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