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案亮點
“被征收人”取代“被拆遷人”
草案明確征收和補償問題,政府擬專設部門負責拆遷和補償
昨天,與會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會后對本報記者表示,座談會主要圍繞六大問題展開:一是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二是征收決定的程序問題;三是補償標準的問題;四是拆遷的條件和程序問題;五是爭端解決機制問題;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補償和拆遷的問題。
據(jù)了解,草案中有幾大亮點。第一為將征收和補償?shù)膬?nèi)容明確,并且在名稱上突出“征收”。此外,草案還在征收環(huán)節(jié)專門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而在拆遷過程中,政府將專門設定拆遷部門,具體負責拆遷和補償?shù)墓ぷ。草案也?guī)定在對征收程序和補償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時候,房屋所有者可提起訴訟。
沈巋透露,草案內(nèi)容與北大五學者此前的建議書內(nèi)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遷人”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他認為這是草案體現(xiàn)的進步之一。
法制辦農(nóng)林城建資源環(huán)保司司長王振江在會前向記者透露,草案將會解決此前各方討論激烈的諸多問題,但他并未直接回應如“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nèi)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等現(xiàn)有拆遷程序是否會完全廢止。
王振江提醒記者注意,目前正在討論的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上”,這意味著目前大量涉及農(nóng)村集體土地的拆遷問題難以被新法規(guī)涵蓋,如此前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的唐福珍案,其蓋房用地原本就為集體用地。
- 修改背景
2007年《物權法》頒布后,拆遷條例本應廢除
城市房屋拆遷無法可依
昨日,在討論之前,郜風濤代表法制辦介紹了《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立法背景以及進展:2007年3月公布的《物權法》中,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但這一“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并未得到即時確定,而2001年頒布的《拆遷管理條例》根據(jù)《物權法》的精神本來應當廢除,因此“城市房屋拆遷實際上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
在此背景下,國務院法制辦與全國人大法工委進行了溝通,建議在有關法律正式出臺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新的法規(guī),《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由此出臺。
郜風濤稱,新草案曾多次征求發(fā)改委,財政部,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及各省意見,并曾召開兩次專家論證會,2007年12月,國務院200次常務會議審議了該草案。
郜風濤否認座談會是對北大五學者公開建議修改《拆遷條例》的回應。他強調(diào),這一座談會在一個月前就已安排好,由于全國法制辦主任會議的召開而延期,這是正常的立法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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