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信陽市檢察院獲悉,原西平縣委書記王廷軍(副廳級)受賄案一審有果,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廷軍有期徒刑14年。
據(jù)介紹,被告人王廷軍,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原任中共西平縣委書記(副廳級)。因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10月30日經(jīng)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被信陽市公安局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廷軍涉嫌受賄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于2008年10月20日指定信陽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今年6月9日,該院以王廷軍犯受賄罪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01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王廷軍利用其擔任西平縣委書記的職務(wù)便利,在為他人違規(guī)辦理土地證、人大代表選舉、職務(wù)晉升、工作調(diào)動、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范坤志、董玉振等42人87筆賄賂款,共計252萬元人民幣、5.8萬美元。
11月26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均予以認定,認為被告人王廷軍受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首席記者何正權(quán)通訊員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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