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連發(fā)生的拆遷暴力事件,促使人們再次聚焦城市拆遷制度,以及作為拆遷基本依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日前,北大法學院五名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認為《拆遷條例》與憲法和《物權法》相抵觸,建議立法機關對《拆遷條例》進行審查,撤銷這一條例或建議國務院對《拆遷條例》進行修改。
這是繼2003年“孫志剛案”法律學者上書之后,學者又一次就行政法規(guī)上書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這不僅進一步推動了人們對拆遷制度的檢討,也為推進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機。人們期待這一次能夠像6年前一樣,悲劇性的個案最終能推動制度的進步,讓城市拆遷立法融入更多現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同類事件的再度發(fā)生。
其實,在《物權法》出臺之后,我國拆遷制度就受到質疑,此次如果能順應民意和法治潮流,對《拆遷條例》中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地方進行徹底修改,無疑是眾望所歸。而從長遠來看,要實現城市拆遷法治化,還需要全方位的革新“手術”。
在立法理念上,應實現由“權力保障法”向“權利保障法”的轉變,F行《拆遷條例》本是為了配套《城市規(guī)劃法》而由國務院制定的,當時為了加速城市化進程而賦予地方政府強大的拆遷權力,雖然經過2001年修改,但其整體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權力為中心,過于強調公民“服從的義務”。隨著憲法和法律對私權保護的加強,以及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這種舊有思維下的法律規(guī)范已經不合時宜。所以,拆遷法治化的首要路徑就是確立權利保障理念,通過立法控制和規(guī)范政府拆遷的權力。
在拆遷模式上,應在準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分而治之”。現行《拆遷條例》的最大缺陷,就是沒有區(qū)分公益和商業(yè)拆遷,其運作模式是公權力與開發(fā)商合作,政府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因此,應該準確界定“公共利益”,由政府主導公益性拆遷,此時公民在“正當程序”和“合理補償”的基礎上有服從的義務;而商業(yè)性拆遷則應由行政法回歸到民法領域,由開發(fā)商和被拆遷人通過談判協商解決。
在沖突化解上,應突出司法的權威以為公民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濟,F實生活中,公民個體在與公權對抗中之所以選擇“以命相搏”,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制度框架內的利益疏導機制存在梗阻。法治社會中,社會沖突可以回到法律框架下解決,所以在政府主導的拆遷中,應當著力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在商業(yè)拆遷中應改變現有的由政府裁決的做法,將爭議交至法院作出最后裁斷,而所有強制拆遷則必須經過司法審查方能實施。
總之,用現代法治文明重新審視城市拆遷立法,融入權利保障、正當程序、民主協商、司法救濟等現代法治基因,這不僅是從根本上化解拆遷中官民沖突的現實需要,更是構建和諧城市發(fā)展秩序、推進政治文明的長遠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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