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官員日前透露,國務院正在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12月8日中國廣播網)。
公眾及輿論普遍認為很多粗暴的拆遷不公平、不人性,但也必須承認很多強制拆遷確實是合法的。問題出在哪里呢?《拆遷條例》就是這個問題的制度根源。
首先,《拆遷條例》沒有對拆遷是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yè)開發(fā)”進行區(qū)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強行收回已經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如果是為了商業(yè)開發(fā),則應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如果被拆遷人不同意,就不能強制拆遷。從實際來看,大多數拆遷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但實際上大都是“商業(yè)開發(fā)”。
同時,拆遷主體也不妥當。根據規(guī)定,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政府國土部門依法收回然后再出讓,而拆遷是征地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因此,拆遷的主體應該是政府部門。而《拆遷條例》卻規(guī)定拆遷人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這個單位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就可能形成兩方“經濟人”的直接碰撞,沖突在所難免。
更重要的是,《拆遷條例》規(guī)定,如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有關部門可以強制拆遷。拆遷決定、糾紛仲裁、強制執(zhí)行……一切都在政府部門的掌控之中,被拆遷人只有任人宰割。
如此顯失公平的規(guī)定,為何還會出現在法規(guī)中并一直執(zhí)行下去?巨大的經濟利益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征地時把價格壓到最低,出讓時把價格抬到最高,土地出讓金早已成為不少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此外,還有城市建設的“政績”沖動也是拆遷的一大動力。
實際上,《拆遷條例》自2001年出臺后就一直飽受詬病,但它的修改一直沒有提上議事日程。其實,關于拆遷的制度建設,首要問題不是如何立法,而是由誰立法——由于政府是拆遷中的直接當事人和主要獲利者,拆遷的規(guī)則壓根就不應該由政府來制定,而是應該讓各方利益主體都參與到立法中來。因此,最佳的選擇不是“修補”現行的《拆遷條例》,而是重新制定一部《拆遷法》來取而代之!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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