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
固然,在有些領域,行政部門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強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憲法權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我們是否還可以縱容這類行政強制力的使用或濫用?
針對近段時間城市拆遷引發(fā)的大量社會矛盾,北大法學院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和陳端洪五位學者,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建議立法機關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撤銷這一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
我國的憲法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边@里包含了兩個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一,世界上其實并不存在所謂絕對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這是國家出于重大的正當理由,對公民財產權和意思自治的限制。顯然,這是一個行政法的范疇。
第二,雖然政府可以不依照民事契約行為而強行取得他人財產,但并不意味著政府行政權力可以不受限制、為所欲為。國家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財產并不是無償剝奪,而應當給予補償。如何補償或補償多少,則涉及民事法律的范疇。
今天的中國,城市建設每天都在進行,政府對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遷當然難以避免。但是,當殘垣斷壁在推土機的轟鳴聲中紛紛塌落時,我們社會中的某些傳統(tǒng)屏障卻冥頑難移。這種嚴重的不協(xié)調,勢必導致社會矛盾的嚴重激化和相關惡性案件的頻頻發(fā)生。
應當說,在實體法律的規(guī)定方面,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在這個領域內已經基本一致和到位。但是,在有關程序法律的規(guī)定方面,則出現(xiàn)了嚴重落后、脫節(jié)和混亂的局面。我們已基本上解決了“過河”的目標問題,但在如何“過河”的方式方法上,一直還躑躅不前。
依照現(xiàn)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政府依據(jù)城市規(guī)劃提出了對公民不動產的征收和征用的指令后,通常是將“拆遷人(多為房地產開發(fā)商)”推至前臺直接面對“被拆遷人”,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個“行政仲裁人”的角色。即使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簿公堂,政府也可以回避涉訟的責任和義務。這種“運動員兼任裁判”的方式,實在令人費解。
而且,兼任“運動員和裁判員”的一方,還可以轉身兼任“法官”———行使最后的強制執(zhí)行權。固然,在有些領域,行政部門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強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憲法權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我們是否還可以縱容這類行政強制力的使用或濫用?我們遺憾地發(fā)現(xiàn),中國是至今還保留有直接用行政強制措施處理不動產征收、征用問題的極少數(shù)的國家之一。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司法原本是解決社會矛盾、尋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當我們需要對公民財產權和意思自治采取極端限制的時刻,即便出于重大的正當理由,也必須慎重行事。因此,為了避免“鏟車和汽油瓶”之間原始對抗的頻頻發(fā)生,如今,是到了考慮將“行政強制權”從政府手里收回的時候了。將這個領域的最終強制權統(tǒng)一歸于司法領域,是最終解決拆遷暴力沖突的必由之路。
盡管我們還不能向人們證明,司法解決方案在中國可以高枕無憂。但是,司法程序的相對公開、透明,證據(jù)呈供的嚴格、律師的法庭辯論以及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協(xié)助等,顯然可以發(fā)揮一定的透析程序、緩解矛盾的作用。同時,通過鎮(zhèn)定而費時的司法程序,可以間接地減緩城市發(fā)展的速度,也會契合當下“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
要徹底解決城市土地和房屋征用和拆遷中的失序狀態(tài),僅靠行政命令顯然是不夠的。在目前情況下,亟須對個別明顯滯后和混亂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進行及時的清理與廢止。世界法律文明史表明,一種游戲規(guī)則,只有當大多數(shù)人承認其公平公正而甘受其約束時,這種規(guī)則才可能發(fā)揮真正的效力。否則,依靠習慣的強力壓制來維持,不滿與危機就會在暗地里蔓延。
□周大偉(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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