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五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消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今天公布,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國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行嚴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和持有。為此,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明確刑法條文的具體適用尺度,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一年五月公布施行了《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年九月又下發(fā)了執(zhí)行該《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明確刑罰處罰的定罪量刑標準、有效打擊涉槍涉爆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發(fā)揮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客觀情況的發(fā)展變化和具體案件的復雜性、多樣性,這次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
這次對《解釋》的修改,繼續(xù)保持對涉槍涉爆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不降低《解釋》確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那些因生產(chǎn)、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jīng)教育能夠悔改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那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為犯罪工具的故意犯罪,必須堅持依法從嚴的精神,不能姑息。
據(jù)了解,自二00二年以來,人民法院每年一審受理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約二千五百件左右。案件主要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將槍支、彈藥、爆炸物作為犯罪工具,實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的案件,對社會治安秩序的威脅最大,是嚴厲打擊的對象和防范的重點。另一類是將槍支、彈藥、爆炸物作為生產(chǎn)、生活用品的案件,特別是將爆炸物作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用品,這類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是很深,有些也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對于這一類案件,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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