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天慶等9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楊天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被判處死刑,劉成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亦被判處死刑;骨干成員簡少坤、曾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李顯光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九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完畢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華龍網(wǎng)記者通報了楊天慶團伙涉黑案主要犯罪事實。具體如下:
一、故意傷害事實
(一)2009年4月初,被告人李顯光與梁某某(被害死者,男,歿年48歲)因合伙做生意產(chǎn)生矛盾,遂雇請被告人楊天慶傷害梁某某,明確授意砍斷梁某某的下肢致其殘廢。隨后,楊天慶組織被告人何彭裕、曾川、劉成虎等人謀劃后,有計劃地實施對梁某某的傷害行為。4月29日,被告人何彭裕、曾川、李渝、劉成虎、鄒猛、盧偉、蔣欣明到本市北碚區(qū)北碚賓館尋找梁某某未果。后何彭裕等人又多次尋找梁某某,均無果,楊天慶對此不滿,遂決定由曾川負責。為繼續(xù)伺機傷害梁某某,楊天慶在北碚區(qū)租賃房屋供曾川等人居住,并以租房為由從李顯光處索要現(xiàn)金2萬元。曾川帶人在北碚區(qū)多次尋找梁某某無果后,以有事為由建議由簡紹坤負責指認,楊天慶同意。期間,楊天慶為傷害梁某某還準備了槍支,曾川、劉成虎等人進行了試槍。6月24日、26日,楊天慶先后將簡紹坤、劉渝帶到北碚區(qū)與劉成虎會合,并安排被告人簡紹坤負責指認、劉渝協(xié)助劉成虎具體實施對梁某某的傷害。6月26日15時許,簡紹坤指認梁某某后,劉成虎、劉渝即持砍刀猛砍準備駕車離開的梁某某,致梁某某雙上肢、左下肢15處創(chuàng)口,大部分創(chuàng)口肌肉斷裂,部分創(chuàng)口開放性骨折。隨后,李渝駕車搭乘劉成虎、劉渝逃離現(xiàn)場。梁某某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梁某某系肢體多處嚴重砍傷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2009年6月5日,被告人楊天慶因懷疑其妻與雷某關系曖昧,遂決定對雷實施報復。楊天慶將雷某約到北碚賓館后,指使被告人曾川、劉成虎在北碚賓館門口對雷力行進行毆打。楊天慶、曾川分別從車上拿出砍刀,曾川持刀砍傷雷某的右臀部。經(jīng)法醫(yī)檢驗鑒定,雷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
二、強迫交易事實
2005年3月,被告人楊天慶采取威脅手段,強迫石某將其所有的本市渝北區(qū)空港B區(qū)48-1的渣場無償交給其經(jīng)營。其間,楊天慶又采取威脅的手段,無償取得陳某經(jīng)營的渝北區(qū)職教中心渣場一半股份。楊天慶接手石某的渣場后至2007年,大幅提高倒渣價格,并采取威脅、攔截等方式,強迫附近的施工單位到該渣場倒渣。以此共聚斂錢財約50萬元。
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事實
2004年,被告人何彭裕將一支非制式手槍交給楊天慶保管。2009年7月,楊天慶將該槍交還給何彭裕保管。何彭裕將該槍藏匿于何某家床下的抽屜里。何彭裕被公安機關捉獲后,何某將該槍支拿到邱某處藏匿。9月15日,公安機關在邱某位于本市南川區(qū)南平鎮(zhèn)花盆村5組的家中將該槍支繳獲,同時繳獲子彈15發(fā)。經(jīng)鑒定:涉案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制式槍,能夠裝填、發(fā)射制式六四式7.62毫米手槍彈,具備殺傷力。15發(fā)子彈中4發(fā)槍彈是制式六四式7.62毫米手槍彈,4發(fā)是制式12號獵槍彈,7發(fā)是自制12號獵槍彈。
四、敲詐勒索事實
2008年7月,被告人楊天慶出資30萬元和楊某在重慶市秀山縣開辦錳粉廠。后楊天慶采取威脅手段向楊某要求撤回投資,并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楊登云被迫返還了楊天慶的投資款30萬元,另被迫支付楊天慶2.8萬元。
五、偽造居民身份證事實
2007年8月,被告人楊天慶安排簡紹坤為被上網(wǎng)追逃的劉成虎偽造居民身份證。隨后,簡紹坤通過胡新(另案處理)請托吳朝林(另案處理)為劉成虎辦理假的居民身份證。吳朝林利用其在本市渝北區(qū)張關派出所當協(xié)勤的身份,為劉成虎辦理了張貼劉成虎的相片、冒用張國建姓名等戶籍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幫助劉成虎逃避抓捕。
六、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其他違法事實
(一)2005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楊天慶以在本市渝北區(qū)兩路鎮(zhèn)翠云水煮魚店用餐時吃到蒼蠅為由,欲敲詐店主田利10萬元,后因田利報警未果。
(二)2006年9月15日,被告人楊天慶組織孟林等人來到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石橋鋪渝高大廈C座重慶恒潤置業(yè)有限公司,幫王某收債。孟林因攜帶管制刀具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三日。
(三)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楊天慶借款20萬元給張某,并約定高利,由李某擔保。楊天慶向張某收取5萬元利息后,又組織簡紹坤等人到渝北區(qū)雙龍大道李某的公司,采取暴力威脅的方式要求李某償還張某的欠款,李某被迫向楊天慶支付了20萬元。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曾川、劉成虎參加了以汪顯斌(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一、故意毀壞財物事實
2003年11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曾川受汪顯斌指使為他人解決經(jīng)濟糾紛,并與汪顯斌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曾劍、祝文(均已判刑)攜帶刀、槍到本市邦興渝珠花苑售樓部外與該售樓部保安對峙,因警方介入才被迫離開。同月28日10時許,受曾川指使,章相建、黃奎(均已判刑)持砍刀、斧頭在江北區(qū)興隆路邦興渝珠花園露天停車場,將邦興物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理彭邦興停放在此的渝B88818奔馳轎車玻璃砸毀后,由等候接應的祝文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估價,被砸奔馳轎車損失價值人民幣35469元。
二、非法拘禁事實
吳某在汪顯斌的賭場輸錢后,多次到該賭場吵鬧,汪顯斌為此心懷不滿,遂指使被告人曾川教訓吳某。2004年3月4日19時許,受曾川指使,被告人劉成虎及章相建、祝文等人駕車找到吳某并強行將吳拉上車,用膠帶、繩索封嘴、捆綁后,將吳某劫持到北碚區(qū)復興鎮(zhèn)三樹村沙田灣一山坡上。以將吳某活埋進行威脅,后經(jīng)吳某求饒,劉成虎、章相建等人將吳某捆綁在樹上后離開。
三、故意傷害事實
(一)2004年3月24日17時許,經(jīng)汪顯斌授意,被告人曾川指使劉成虎帶領祝文等人,趕到渝北區(qū)雙龍湖街道龍裕街29-6號門市夾層。由段志友持槍進行威脅,劉成虎、宋軼、祝文、鄭張波持刀朝余某的手、背、腿等處亂砍,將余某砍傷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余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二)2004年10月21日13時許,被告人曾川指使祝文、任平、李曉明(均另案處理)對伍某實施傷害。在重慶市渝北區(qū)回興街道凱歌一支路伍某住家附近,任平、李曉明持砍刀朝伍某背、腰等部位砍殺數(shù)刀,后由祝文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伍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被告人曾川、劉成虎、簡紹坤、鄒猛等人還實施了以下犯罪行為:
一、2000年7月21日下午,簡紹坤和陳勇、潘代田、朱依平、陳秀林(均已判刑)及潘勇(另案處理)共謀持刀搶奪,約定如有人追趕,便持刀威脅。21時許,簡紹坤等6人攜帶獵刀到本市高新區(qū)石橋鋪石新路燈光夜市由潘代田實施搶劫,其他人負責接應。潘代田趁被害人楊某不備,將楊配戴的價值人民幣2000余元的金項鏈扯斷掉在地下。楊大聲呼喊,巡邏至此的石橋鋪派出所聯(lián)防隊員劉某(被害死者,男,歿年26歲)、蒲某、樊某即追趕潘。隨后,三名聯(lián)防隊員曾及群眾張某也參與追趕。潘代田逃至山林村28號附近時被劉某等人圍住,潘即持獵刀相威脅。簡紹坤、陳勇、朱依平、陳秀林持獵刀、西瓜刀沖過來與潘代田一起對聯(lián)防隊員及群眾亂砍亂殺。曾某右前臂、左下腹及左臀部受傷,蒲某右肩臂受傷,張某左臀部被朱依平刺傷。劉某受傷后退至山林村“雅姿美容廳”門口,陳勇、潘勇繼續(xù)朝劉某砍殺后逃離現(xiàn)場。劉某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劉某系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曾某、蒲某均屬輕傷。
二、2001年3月10日21時許,陳勇、陳華楊(另案處理)到本市渝北區(qū)兩路鎮(zhèn)“飄世界形象設計中心”做保健。楊某(被害死者,男,歿年23歲)等人酒后到此玩耍。楊某因瑣事不斷指責陳勇,二人為此發(fā)生口角。陳華楊將此事電話告知譚健(另案處理),聞訊前來的譚健、簡紹坤和陳勇等人一起與楊某發(fā)生打斗。打斗中,楊某拿出隨身攜帶的火藥槍扣動扳機未打響。陳勇、簡紹坤持刀將楊某刺傷。楊某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楊某系銳器刺斷股動脈外旋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被告人劉成虎因對邱某(被害死者,男,歿年27歲)不滿,決意將其殺害。2002年10月13日22時許,趁邱某在成都市溫江區(qū)林業(yè)局大門外的川A67109福萊爾汽車內(nèi)休息之機,被告人劉成虎邀約李江,二人分別持刀朝邱某背部、腰部捅刺數(shù)刀,致邱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月21日,李江被公安機關捉獲。
四、2009年3月,被告人曾川將一支手槍及4發(fā)子彈交給鄒猛保管。鄒猛又將該手槍及子彈放置于彭德林位于人和萬壽山的租賃房內(nèi)。當彭德林得知鄒猛被捉獲后,將手槍和子彈藏匿于本市江北區(qū)壹江城項目工地B區(qū)4號樓1單元負二樓的地梁下。9月8日,公安機關在該地梁下查獲手槍一支及子彈4發(fā)。經(jīng)鑒定:該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具備殺傷力,該4發(fā)子彈是六四式7.62毫米子彈。
另查明,2009年9月7日,被告人曾川主動交待持有手槍一支。9月11日,曾川檢舉何彭裕持有手槍一支。公安機關據(jù)此查獲手槍兩支、子彈19發(fā)。
判決主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天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 000元;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0 000元;
二、被告人劉成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簡紹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被告人曾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五、被告人劉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六、被告人何彭裕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七、被告人李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八、被告人鄒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
九、被告人李顯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雅欣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9692.35元,由被告人李顯光、楊天慶、劉成虎分別賠償7938.47元,由被告人曾川、劉渝分別賠償3969.23元,由被告人何彭裕、簡紹坤、鄒猛、李渝分別賠償1984.62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
十一、被告人楊天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聚斂的全部財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沒收。 (數(shù)字記者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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