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博文中稱患艾滋賣淫的當事人閆德利的血樣被送至保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艾滋病病毒復檢,檢測結(jié)果顯示呈陰性,再次證實閆德利確無艾滋病。根據(jù)閆德利和閆家人的說法,警方初步認為閆德利的前男友為了報復閆德利與他分手所為。河北省容城縣宣傳部門稱,當?shù)毓俜綄⒂谕硇⿻r候舉行網(wǎng)上瘋傳的“艾滋女”事件新聞發(fā)布會。
作為一名醫(yī)生,我對此有一個疑問:閆德利為什么要驗艾滋?這究竟是其本人的意愿?還是當?shù)卣嚓P部門的要求?當?shù)卣块T表示,盡管這一結(jié)果是公正客觀,但為了提供更有力的證據(jù)消除影響,他們還決定繼續(xù)帶閆德利到一家權(quán)威的鑒定機構(gòu)進行再次鑒定。所以,在這過程中,公權(quán)部門主導參與,或者向當事人提出“這一種建議”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如果說,驗艾滋是為了提供更有力的證據(jù),最后目的是為了洗刷閆德利的清白。那么這一種“清白”又指向哪里呢?一種邏輯是,閆德利本人不是性工作者,也沒有患上艾滋病,所以她是清白的。另一種邏輯是,“艾滋女”事件是一宗典型的網(wǎng)絡誹謗犯罪案件,是有人蓄意而為。
但從報道中可以得知,當事人已經(jīng)向警方報案,當前警方也已經(jīng)基本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那么,閆德利究竟還有沒有必要去公開曝光自己包括病情資料等在內(nèi)的私人信息,以這種方式來自證清白呢。
筆者認為,從法治建設的要求來看,后一種思路形成的現(xiàn)實路徑才更應該值得重視與采納。一方面,包括病情資料在內(nèi)的信息屬于公民隱私權(quán)保護范疇,應該受到法律有效的保護與尊重。另一方面,在辦案過程中,警方等部門應該考慮到這一種讓當事人“驗身證清白”帶來的種種風險,這有可能會帶來種種的誤傷。比如,在檢驗前,閆德利就不安地表示,我有八成沒有患上艾滋病。在這一種檢測的巨大壓力下,她甚至被迫透露了自己以往的一些性經(jīng)歷。
為“艾滋女”事件受害者閆德利洗刷清白,完全可以通過警方積極偵查,加快辦案進程,通過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其他證據(jù)來證明這是一次惡意傷人的誹謗。實在是沒有必要太過于強調(diào)“驗身證清白”,以艾滋病毒有與無來判斷事件的屬性。
“驗身證清白”,或許對一些案件的偵破有幫助,對洗刷公民的清白也有用。但以往很多相關案例證明,這是一種明顯不符合法治要求,以及弊大于利的行為。閆德利沒有必要一次又一次被公權(quán)部門或者在媒體輿論綁架下驗艾滋,閆德利的病情資料,除非她愿意自己主動向媒體公布,否則,也不適宜由當?shù)卣块T來為之發(fā)布。重蹈“驗身證清白”是一種錯位。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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