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北京青年報》報道,今后醉酒駕車也許將適用刑法,乘客乘坐醉酒司機駕駛的機動車或將受到處罰。雖然用了“也許”與“或”這樣不確定性的字眼,但前者可說是眾望所歸,而后者則于民眾不免心驚肉跳。
乘客乘坐醉酒司機駕駛的機動車就“或將”受到處罰,典出何處呢?原來,此乃公安部近日給全國交管部門下發(fā)《關于修改酒后駕駛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提出?梢,處罰乘客的法律依據(jù),先前是沒有的,現(xiàn)在要創(chuàng)一個出來。創(chuàng)法當然無可厚非,在酒后駕車幾無藥可救的情形下似更有必要,但創(chuàng)法與修法都要有充分的理由,至少要在情理上說得通。
有關部門打算這樣做的良苦用心和充分論據(jù),“也許”有,“或將”有。不過,照公開披露的內(nèi)容看,之所以對同乘者設定罰款處罰,乃是因為他們不勸阻、不制止酒后駕駛。理由如此,不免稍嫌單薄,看上去似乎抓住了矛盾的一環(huán),實則于理不通而難行。
判斷司機是否醉酒駕駛,對乘客來說,既有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也有操作不方便的問題。坐出租車,憑“望聞問切”可以約略判定;若乘大公交車,就無法避免上述兩個問題。明知司機醉了酒,一般人都會予以勸阻,要制止卻勉乎其難。有的司機喝多了、肇事了,連執(zhí)法人員都制止不了,更別說一般人。乘客因此受處罰,豈不冤枉?在常理上,一般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也不會與醉酒司機同乘一車,這年頭誰不愛惜自己的小命呢?但例外的情況也不能說沒有。司機和乘客可能都醉眼朦朧,早沒了醉與非醉的界線,所謂勸阻、制止都談不上,于是乘客與司機似乎就沒有什么兩樣。
但即便如此,我以為對這樣的乘客進行罰款處罰也是不妥的。一則因為此種情形并不多見,沒有必要專門創(chuàng)設規(guī)定予以調(diào)整。而且,一名司機醉駕與車上是否有同行者,所產(chǎn)生的外部負面效果也無顯著不同。二則司機與乘客雖在同一車上,責任并不相同。就像一個惡棍當街行兇,圍觀的人不勸阻、不制止,甚至為惡行喝彩,人們似乎也只能將惡棍繩之以法,而不宜將圍觀者治罪,或者罰款若干。更何況,一個人若愿意把自己的性命托付給醉漢,罰款又能起什么作用呢?
因為恨和尚就恨袈裟,或許是人之常情。但若管不住手握方向盤的人(適用刑法就可以大功告成嗎),便遷怒于乘客一類的特定關系人,也使人很難看到治理的前途。對不勸阻、不制止醉駕司機且冒險同行的乘客,提醒、敬告即可,沒有必要舉起經(jīng)濟處罰的大棒,以免民眾發(fā)生巧立名目創(chuàng)收的懸想。滕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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