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酒店沒有盡到提醒、勸阻義務,江蘇鎮(zhèn)江警方將通過媒體將“醉駕者”用餐的飯店予以曝光。
記得有一位時評網友曾如此說:不能不承認,某些地方官員絕對屬于腦細胞異常活躍和發(fā)達的一個群體,他們充滿了紛繁龐雜的“創(chuàng)新”思維能力……這不,警方的管理職能居然可以跨行業(yè)延伸到了餐飲業(yè),稱得上是又一種“創(chuàng)新思維”了。經營者對某些不適宜的消費承擔一些提醒與勸阻義務不是不可以,比如煙草經銷者就必須履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的義務,但對這種義務的監(jiān)督離不開法規(guī)這一前提,而不是哪個部門腦子一熱、一拍就可以決定的。
酒店提醒不提醒、勸阻不勸阻司機飲酒,在沒有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下,首先應取決于酒店是否自愿。警方通過媒體曝光“未盡提醒義務”的酒店,顯然有侵犯酒店的經營權與名譽權之嫌。其次,酒店向何人售酒屬于商業(yè)經營行為,并無違法違規(guī),不應由公安機關來管理監(jiān)督,以曝光來制裁酒店純屬職能越位。
對酒后駕車的治理,動腦筋、想辦法是一種積極的姿態(tài),但是辦法必須合理、可行,而不是動一些懶政的腦筋,想一些推卸轉移責任的辦法。如此“連坐”之舉,顯然把權利、責任、義務概念統(tǒng)統(tǒng)給搞混了。
在一些地方,行政職能往往被曲解為“行政萬能”,但有些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卻是萬萬不能的。警方為治醉駕而登報曝光酒店,顯然就是對“行政萬能”的曲解之舉,還是盡早剎車為好。 (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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