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杭州發(fā)生胡斌飆車案以來,有兩個罪名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兩個罪名能引起公眾長期關注,是因為新的事件不斷為其增加熱點:先是“南京江寧發(fā)生的張明寶醉酒”肇事案,肇事司機張明寶酒后駕車一路狂飆1400多米,致5死4傷,其中一名孕婦及腹中胎兒死狀慘烈。后是成都中院對“孫偉銘醉酒駕車造成4死1傷”案,首次以被告無證駕駛、醉酒駕車、肇事逃逸等罪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死刑,這更為公眾的情緒添加了一把火。
看著各種媒體的熱議,筆者突然想到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鄧玉嬌案的表態(tài):“法院應冷靜處理,不應以個別人意見或個人感情代替法律”。筆者以為,在許多網(wǎng)民為鄧案“下判”之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此表態(tài)其實是有深意的,而不僅僅是為基層法院審理此案創(chuàng)造寬松環(huán)境。
法律是一種剛性的規(guī)范,而現(xiàn)代司法則不但要求對犯罪行為給予懲罰,同時也要體現(xiàn)法律對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而“罪當其罰”則是體現(xiàn)這種懲罰與保護的最好結合。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的冷靜其實是其職業(yè)身份的要求。因為當掌握生殺予奪大權的法官一旦以“個別人意見或個人感情代替法律”,就很難保證判決的合法與公正。
對于各種民意反映,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當然要予以重視。比如當酒后駕駛成為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問題時公眾呼吁“重典治酒”,那么此時就應對酒后駕駛尤其是醉酒駕駛行為依法從重打擊。但這種“從重”只能是在法律范圍內(nèi)的“從重”,而不應“哪種罪名處理更重用哪種”。事實證明,那種運動式的“亂世用重典”影響的是被告人的一生。
應該看到,洶涌的網(wǎng)絡民意反映了自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民主寬松氣氛。任何政府機構,包括司法機關都不能無視網(wǎng)絡透出的民意。但我們也應該看到,民意尤其是網(wǎng)絡體現(xiàn)的民意,從來不是一致的,對這些引起廣大公眾憤怒的案件的法律處理,網(wǎng)絡民意也同樣沒有一致過。比如,孫偉銘死刑判決公布后,網(wǎng)絡調(diào)查結果贊成與反對的比例是60%對40%。
其實,在南京江寧張明寶醉酒肇事案發(fā)生后,筆者就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xiàn)象:多數(shù)民意贊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制裁,而包括律師在內(nèi)的法律界人士,雖有修改法律以懲治酒后駕車的建議,但要求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nèi)懲處卻是主流。他們認為,憤怒之后我們應回歸理性,法治社會就應依法治國;法律是桿秤不該被輿論左右;張明寶行為影響惡劣,但依現(xiàn)行法律,沒有觸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沖動是魔鬼”,不僅對普通群眾是至理名言,對執(zhí)掌司法裁判大權的法院來說也是如此。也許,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就鄧案表態(tài)時強調(diào),法院在遇到公眾極度關注的案件時“應冷靜處理”的用意所在。
正如其發(fā)言人所說,對于這樣社會各方面關注的案件,法院系統(tǒng)同樣極為關注和重視。但是,這些關注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幫助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越是媒體關注,辦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
鄧案如此,其他案件亦然。
就在筆者即將擱筆之際,傳來某省會城市公安機關決定將對城市飆車傷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的消息。
城市飆車當然是一種不法行為,傷人更要給予懲處。但筆者以為,在現(xiàn)在的法治社會里,還是不要出現(xiàn)這種新聞為好。因為一個地級公安機關,即沒有司法解釋權,更沒有立法權,甚至都不能影響檢察、法院的審查與受理,當然談不上定人以罪,充其量是對這一類案件的認識,這樣的新聞除了炒作上的意義,還有什么呢?而司法是不能炒作的。胸前的天平要求他們做耐得住寂寞的“強項令”,不是做炒作下產(chǎn)生的明星。拿案件當炒作的資本,傷害的是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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