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職工上下班出車禍的工傷待遇,職工不一定能在別處找到安慰,卻在這里遭到冷漠。
-工傷待遇是就業(yè)公民的一項基本權(quán)益,社會愈發(fā)展就應(yīng)該愈增補公民的權(quán)益而不是減損之。
以前人們在上下班途中遇到車禍,不僅國家機關(guān)的公仆們,而且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都有指望從單位獲得工傷補助。今后普通職工會不會徹底斷了這個想頭,而只有公仆們繼續(xù)享受另一種工傷——“公傷”待遇,就很難說了。
昨天《國務(wù)院關(guān)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全文公布,其中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刪掉這一條,比較拿得上臺面的理由有這樣幾條:現(xiàn)在機動車開始交強制保險了,受傷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機動車事故算工傷而非機動車事故不算,這種政策不夠平衡,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要求修改;“上下班途中”這種情形難以界定;許多別的國家也這么干,有的雖然不這樣干,但對“上下班途中”和“機動車”做了嚴格限定。
其實,最不能理解的是這樣一條刪除理由:新的做法將更為簡便、可行。為了圖方便,就將公民獲得權(quán)益救濟的一種方式用筆輕輕勾掉,動作何其瀟灑,又何其讓人心寒。同樣,前面幾條理由,條條都是黑色幽默,能讓人笑出淚來。
沒有錯,自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上下班途中出車禍的職工可能從強制保險中獲得補償。注意,僅僅是“可能”,而不是模棱兩可的“可以”,更沒人敢打包票說“一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guī),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出車禍是因為本人違反交通規(guī)則,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主的責任,這樣一來職工從受理機動車主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就得不到什么賠償。而職工原先享受的這一項工傷待遇,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大都是按照無過錯責任來進行賠償,即只要認定為工傷同時職工又不是存心尋死覓活,用人單位無論有無過錯都要進行賠償。因此,取消職工上下班出車禍的工傷待遇,職工不一定能在別處找到安慰,卻在這里遭到冷漠。
其他理由也實在不夠強悍。界定職工“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和場所,不會比擬定按級別發(fā)放車補的車改方案難吧?再說,只要堅持這一項待遇不取消的總原則,規(guī)定離單位多遠、多長時間算“上下班途中”,還不是上面一規(guī)定職工就服從的事?
還有一個解不開的疑問:為什么以前算的工傷以后不算了?工傷待遇是就業(yè)公民的一項基本權(quán)益,社會愈發(fā)展就應(yīng)該愈增補公民的權(quán)益而不是減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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