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南京司機醉酒駕車致5死4傷續(xù):司機3年超速39次
南京私營老板張明寶酒后駕車撞死5人,包括一名孕婦。對這種惡劣的肇事行為缺乏適當?shù)姆晌淦,立法機關應該考慮這種民間的正義訴求,針對嚴重醉酒、事后逃逸等民憤極大的肇事者,應加大懲罰力度。
6月30日,南京私營老板張明寶酒后駕駛轎車一路上撞倒9名路人,并撞壞6輛轎車,最終造成5人死亡,其中一名孕婦腹中胎兒幾乎被擠出,死狀慘烈。經(jīng)化驗,他血液內酒精含量達381毫克,而達80毫克即構成醉酒駕駛。目前,張某已經(jīng)被刑拘。(7月2日《揚子晚報》)
肇事者對生命的嚴重藐視,點燃了輿論的怒火,雖然肇事者表示懺悔,并承諾積極賠償死者,但很多人認為賠償不足以償罪,交通肇事也不足以定其惡,主張對張某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嚴懲,甚至直言將其槍斃。
這其實形成了法律和民意之間的落差,法治理性和輿論激情之間的落差。筆者認為,對于此類醉酒肇事的惡性案件,法律缺乏合適的條款來懲處,形成了盲點,不能滿足民眾對正義的訴求。
醉酒駕車肇事,一般構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其最高刑期只有七年。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即當事人不希望發(fā)生車禍,或者輕信車禍可以避免,這種犯罪主觀惡性不大,所以刑法的量刑較輕,一般在三年以下,至多七年。
而據(jù)報道,張某僅兩年內就有80次違章記錄,其中超速39起,這還只是他的一輛車子的記錄。再加上,體內酒精數(shù)倍于醉酒標準,撞人以后拒不停車,直至被逼停。無論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張某的行為與普通酒后肇事有著重大區(qū)別,交通肇事的罪名的確相對太輕。
但能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兜底”性的罪名,指以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種危險方式必須與放火等的危害程度相當。它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主觀惡性極大的犯罪,起刑點就是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即便像張某這么惡劣的醉酒肇事,也不可能像爆炸那么嚴重,張某只是一種對他人生命嚴重不負責,還沒有窮兇極惡到想剝奪他人的生命,按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適。
還需要說明,有人建議對于醉酒駕車肇事按“過失殺人”定罪,這也是一種誤解!斑^失致人死亡罪”雖然被普通民眾認為是“殺人”的重罪,其實并不比交通肇事罪更重,而且在小區(qū)里發(fā)生的車禍就是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
所以說,這形成一個法律上的空白,對這種惡劣的肇事行為缺乏適當?shù)姆晌淦,立法機關應該考慮這種民間的正義訴求,針對嚴重醉酒、事后逃逸等民憤極大的肇事者,應加大懲罰力度。
此外,當下車禍的肇事者一般是強勢方,往往帶有官員、明星、富二代等符號,成了輿論的起爆點,摻雜著社會底層民眾對社會公平的訴求,使事件由普通交通事故變成公共事件,這將考驗警方的執(zhí)法智慧和執(zhí)法公正。比如,明星周杰駕無牌奔馳發(fā)生車禍后,先報案再失蹤,最后投案。雖然有酒后肇事的嫌疑,但警方從法律上已經(jīng)很難認定。這引發(fā)人們對執(zhí)法公正的質疑,好在警方最終認定周未履行保護現(xiàn)場、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構成肇事逃逸,給了民眾一個說法。
所以,除了立法跟上,警方的處置程序應透明公開,接受輿論監(jiān)督,積極回應民間的質疑,這樣才能把惡性車禍對社會的傷害降到最低。(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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