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9日電 據湖北石首市政府網站消息,經湖北省、荊州市“6.17”事件聯合調查組調查,永隆大酒店承租人已查明,沒有發(fā)現有公安干警參股經營。
據調查,永隆大酒店位于石首城區(qū)東岳山路,占地面積198平方米,建筑面積1193平方米。產權所有人張某,石首人,現為石首市永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4月,張某將該酒店租賃給謝某等人經營,并由謝某代表合伙人與永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租賃永隆大酒店合同,租期三年,繼續(xù)使用永隆大酒店工商執(zhí)照經營。
此外,該酒店由四名合伙人租賃經營,分別為謝某(女)、李某(女)、張姓兩姐妹。合伙人的情況為:謝某,女,石首市一建公司下崗職工;李某,女,石首市環(huán)衛(wèi)局職工;張某(姐姐)為石首市供電公司計量測試所職工;張某(妹妹)為石首市供電公司用電檢查所職工。
調查發(fā)現,這四名合伙人的直系親屬均沒有在公安機關工作,沒有發(fā)現公安干警入股和參與該酒店經營。
調查組在調查永隆大酒店背景過程中還了解到,死者涂遠高2006年8月在石首市南口鎮(zhèn)某酒店當廚師時曾有過輕生行為,此事得到有關方面的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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