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岱岳區(qū)建設局局長周廣玉因受賄691萬元、貪污31萬元、挪用公款1100萬元等,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6月2日《檢察日報》)
周廣玉在當?shù)厮愕蒙蟼大名人,不僅因為他先后在岱岳區(qū)房管局、建設局、開發(fā)區(qū)擔當“一把手”,更因為坐擁千萬身家,是18家公司的老板,涉及房地產開發(fā)、典當、擔保、制藥等多個行業(yè),創(chuàng)下中國當今官場開辦公司數(shù)最多的驚人紀錄。因而,他的倒掉既讓當?shù)厝艘馔,更值得我們玩味?/p>
黨員干部不得經(jīng)商,這是一條三令五申的嚴明紀律,可在1999年9月,身為岱岳區(qū)房管局局長的周廣玉,卻挪用下屬單位公款420萬元,注冊成立房地產公司。且不說這筆數(shù)目不菲的投資來源是不是合法,僅就其開辦公司的行為就明顯違紀,不知有關方面有沒有過問、制止?如果當時能夠給他膨脹的私欲潑上一盆冷水,或許能把他的違法犯罪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tài)。
缺乏監(jiān)督的權力必然滋生腐敗。一個在當?shù)貛缀鯚o人不曉的“公共人物”,相信也不可能沒進入相關部門的“視線”。但是,可能是出于對其手中權力的畏懼,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懶政思想,也可能是這位富甲一方的周局長平時很“夠哥們兒”等等,造成了監(jiān)管的缺位,從而令其越發(fā)有恃無恐、肆無忌憚。周廣玉的悲劇,固然是自身貪念使然,但從另一個角度看說,恰恰是有關方面的“保護”、“放縱”害了他。(范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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