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給了人家什么好處,不然記者怎么會大老遠的來?”最近兩年,連續(xù)發(fā)生抓記者抓網民事件,提供線索的人都會受到這樣的訊問,而被抓網民則往往受到誹謗罪的刑事調查或起訴。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記者和網民頻頻被抓意味著什么?
5月24日,一次在京召開的公民監(jiān)督權研討會上,與會專家認為,在法律框架沒變的情況下,公權力的任意化、隨意化直接侵犯了公民的私權。
“案中案”往往被忽略
最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傅樺因為采寫了兩篇機場的負面報道,被以受賄罪名起訴而開庭。
此前,記者是否是受賄罪的主體曾引起了業(yè)界的爭論。
傅樺案中,檢察機關認為,記者代表廣大人民群眾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其性質當然具有公務性質。傅樺的代理律師認為:記者既不構成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不構成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叭绻f記者采訪是依法從事公務,那不接受采訪是否屬于妨礙公務?”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肖霖表示,是否國家工作人員要看媒體性質所定,但采訪報道一般不應認定為是公務行為。
在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文昌看來,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他說,以前記者報道,往往是行政上的干預,或者民事上的誹謗、民譽權訴訟,但隨著媒體的多元化,這招不好使了,于是抓住記者受賄這個把柄,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一招制敵”。記者所揭露的問題本身反而被忽略,使得監(jiān)督止于訴訟,“一口唾沫淹死人”!案驹蚴枪珯嗔Φ娜我饣、隨意化!碧镂牟f,“公權力濫用直接侵犯了公民的私權。要限制公權力濫用,就要加強法律程序的公開化、公正化。我們注意到,前幾年人們很重視法律程序,但近來又出現(xiàn)法律程序虛無化的趨向。”
專家認為,記者報道是否真實與人品無關。
誹謗罪背離立法原意
與記者被抓不同,在網民被抓事件中,一般是以誹謗罪來調查或起訴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誹謗罪,誹謗罪一般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制處處長徐迅表示,記者的職業(yè)風險正在加大。從2006年富士康起訴記者創(chuàng)最高索賠額和查封個人財產兩個紀錄,到2007年紙包子事件記者被判損害商譽罪,到今年網民被訴誹謗罪,記者的命運折射了公民的命運。
據悉,近幾年誹謗罪個人之間的刑事案件并不多,反而公權力與個人之間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專家表示,從立法原意上看,誹謗罪保護的是公民的私權,但現(xiàn)在公民個體之間反而通過民事程序解決,這是不可思議的現(xiàn)象。
為何會這樣?徐迅分析,除了公權力的濫用之外,民法的相對滯后也是一個原因。她曾經做過一個調查,在公權力機構與媒體的名譽權訴訟中,前者有超過55%的勝訴率,官員與各類原告人的訴訟中,官員的勝訴率也超過50%。在這些官員勝訴的判決書中,有這樣的理由:“根據他所做的貢獻,以及其所享有的較高知名度,他更容易受到傷害!薄皳p害干部的形象就是損害政府的形象嗎?”徐迅建議,“誹謗應該去刑罰化,在民法通則中設人格權法專篇或者在侵權責任法中作專門的規(guī)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徐緒輝認為,誹謗罪中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條款很容易被濫用。有的判決書中并沒有詳細說明是什么秩序,只是籠統(tǒng)地說“身心工作受到影響”,而“政府工作人員的利益是否代表政府利益?政府利益是否代表國家利益呢?法院不能隨意解釋”。
在內蒙古吳保全案件中,一審法院判決網民發(fā)帖構成誹謗罪的理由是:“給個人及本地區(qū)造成惡劣影響,危害了本地區(qū)作為全國先進市區(qū)的社會發(fā)展秩序!边@一點遭到了學者的廣泛質疑。專家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公民只要不是有意誣陷,哪怕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都不應該被追究誣告罪。記者、網民都不是偵查機關,不可能100%準確,若2000字的文章中有20個字不屬實就被追究刑責,會很荒唐。這種做法若被各地政府效仿的話,公民的言論空間將被壓縮。
但官員的權利也要保護,如何與公民的監(jiān)督權平衡呢?專家們一致認為,為了一個更高的權利,官員應對輿論監(jiān)督適度忍耐。(本報記者 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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