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習水案在讓人們震驚、憤怒之余,也引發(fā)了大家對本案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和爭論。
記者今天(3日)就此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采訪了全國婦聯特聘維權專家。他們對各界關注的問題一一進行了解答。
一問:案件如何定性
回答:關鍵在是否有強迫行為
習水案的定性問題,是本案引發(fā)爭議的核心問題。各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涉案官員的行為應屬奸淫幼女還是嫖宿幼女。
“對此,應當嚴格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眿D女法律問題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今天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指出。
夏吟蘭對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的區(qū)別進行了對比分析:
奸淫幼女是強奸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客觀上表現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對方是否幼女都決意實施奸淫的行為。
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幼女發(fā)生性交或者從事其他猥褻活動。嫖宿行為以對方主動、自愿賣淫或者基于某種原因正在進行賣淫活動為前提。
“因此,本案的關鍵在于,涉案官員是否實施了強迫行為、受害幼女是否承諾行為人的嫖宿行為!毕囊魈m指出,如果涉案官員沒有實施強迫行為且受害幼女承諾行為人的嫖宿行為,則應定性為嫖宿幼女行為,反之則應認定為奸淫幼女行為以強奸罪論處。
二問:涉案官員擔何責
回答:刑事責任等三種責任
對于涉案官員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夏吟蘭指出,無論該案最終作何認定,涉案官員以及為其提供幼女和活動場所的袁某等人的行為,都是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在身體、心理、性等方面都未發(fā)育成熟,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將對其造成巨大的甚至是永久的身體傷害和心理創(chuàng)傷!毕囊魈m指出,就本案而言,涉案官員及袁某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受害幼女身體權、健康權的侵犯,在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同時,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
三問:孩子為何在學校周邊受害
回答:有的地方維權只是口號
“為什么國家三令五申要整頓校園周邊秩序,可還有這么多孩子就在學校周邊受害?”這是許多人在習水案發(fā)生后提出的問題。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多年專門從事兒童保護工作,參與了很多相關立法活動。他曾對媒體2006年到2008年報道的340個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的案件進行過分析。
今天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他介紹,類似習水案件,在上述340個案件中,有10起發(fā)生在校園周邊。輟學青少年在學校門口等待上學、放學的學生,通過哄騙或者攔截等方式將其帶走實施侵害。
“在有的地方,保護兒童權益還只是一句口號,一些地方黨和政府的主要領導甚至從未研究過一次兒童保護的事宜!辟←惾A說,“每個家庭都有孩子。我們每個人,尤其是政府相關部門要真正行動起來,及時發(fā)現、制止那些侵害孩子權益的行為,為孩子們真正創(chuàng)造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環(huán)境!
四問:如何防范
回答:政府監(jiān)管不能缺位
習水案的發(fā)生,引起各界關于如何防范類似案件再次發(fā)生的思考。
“習水案件并非個案!毕囊魈m指出,在社會轉型、經濟高速發(fā)展的大背景下,少年兒童的利益問題往往被忽略。而他們作為身體、心智尚未成熟和健全的群體,又恰恰是最需要保護和關注的。
夏吟蘭指出,我國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同時我國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也明確規(guī)定了相關個人、單位在未成年人保護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但實際上,在個別地區(qū),這些法律并未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習水案中,3名幼女在長達10個月的時間內連續(xù)遭到性侵害,這正反映了長期以來在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上家長監(jiān)護義務、學校保護職責的缺失以及政府監(jiān)管職能的缺位。
“為兒童提供健康成長的條件和環(huán)境是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夏吟蘭指出,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正確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保證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各類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創(chuàng)造安全、健康的成長環(huán)境?傊,全社會都應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本報記者 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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