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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報:吳保全“誹謗”政府罪的虛妄
2009年04月22日 11:07 來源:光明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因為網(wǎng)上發(fā)帖,王帥被河南靈寶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在輿論持續(xù)關注下,靈寶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被停職,王帥獲得國家賠償。但此時,同樣因為網(wǎng)上發(fā)帖而被抓的39歲內(nèi)蒙古男子吳保全,已在牢獄中被羈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兩度被內(nèi)蒙古鄂爾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誹謗罪被判刑1年。吳

  不服而上訴,市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重審。結果,在沒有新增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刑期卻從1年改判至2年。

  按照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誹謗罪。這一罪行的針對對象是自然人,而不包括社會團體與政府機關,所以公民批評政府行為即便失實也不能以誹謗罪論處。另外,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所指出的,由于人民對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無缺和客觀公正,因此,法律必須容忍人民對政府錯誤的、不公正的批評,否則憲法中公民提出批評與建議權利就難以獲得切實的保障。正因為如此,吳保全發(fā)帖批評鄂爾多斯市政府征地行為,是公民固有的權利之所在,從法律上講,其行為也不具備刑法規(guī)定的誹謗罪構成要件。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檢察院與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不可能不知道憲法有關保障公民批評與建議權利的條款,也不可能不清楚刑法規(guī)定的誹謗罪構成要件,但是兩家司法機關卻分別以誹謗罪罪名對吳保全提起公訴與判刑。東勝區(qū)檢察院一名檢察官透露,提起公訴前曾開會討論是否起訴,“當時在會上,我們簽字是無罪,后來領導說,這是市里的案子,我們管不了!睆闹锌梢钥闯,東勝區(qū)司法機關受到了當?shù)匦姓䴔嗔Φ母深A;吳保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曾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重審,但東勝區(qū)法院在沒有新增犯罪事實前提下將吳保全刑期從1年提高至兩年,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卻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所以會在吳保全案件上發(fā)生這樣的逆轉,也不能不讓人懷疑其是因為受到了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可見,正是由于鄂爾多斯市司法機關不能堅持獨立辦案,而導致其如何兵教授所說的“創(chuàng)造了一個新罪名——誹謗政府罪”,并由此而使公民吳保全的權益遭到侵犯。

  顯而易見的是,在司法機關能夠做到獨立辦案情形下,即便少數(shù)地方政府與官員有心利用司法力量“教訓”“不聽話”的公民,也會因為司法機關依法辦案而難以得逞;但是如果司法機關獨立辦案權不能獲得保障,則少數(shù)地方政府與官員利用司法力量打擊報復其眼中的“刁民”的圖謀就很易實現(xiàn)。所以說,司法機關不受行政權力干預獨立辦案,是對于政府及其官員權力與行為不可或缺的制約,也是公民權益能夠確獲保障的最后屏障。而吳保全因為發(fā)帖批評政府征地行為被以誹謗罪治罪,不過是近些年來在司法機關獨立辦案權不能獲得充分保障背景下,少數(shù)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利用司法力量對批評其行為公民進行打擊報復的又一例證。

  從這個意義上說,吳保全案的發(fā)生可說是再一次敲響了必需強化司法機關獨立辦案權保障的警鐘。當前司法機關獨立辦案權所以屢屢遭受部分地方行政權力與官員的侵犯,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等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所以有必要如諸多專家學者與司法界人士所建議的,通過由上級乃至中央財政保障司法機關經(jīng)費,增大上級司法機關在下級司法機關負責人人選推薦與任命上的權重等方式來強化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減少司法機關對于地方的依賴,并藉此而使司法機關獨立辦案權獲得更大保障。當司法機關獨立辦案權能夠獲得更大保障,也就能在更大程度上維護司法公正,避免與防范少數(shù)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利用司法權力對公民進行打擊報復現(xiàn)象發(fā)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批評與建議權利,并在此基礎上促使政府工作做得更好。(魏文彪)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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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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