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九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消息說,根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九日公布的二00八年全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shù)額,今年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為一百一十一點九九元,比上年增加十二點六八元。
國家統(tǒng)計局九日公布,二00八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二萬九千二百二十九元,比上年增加四千二百九十七元,日平均工資為一百一十一點九九元,比上年增加十二點六八元。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據(jù)此,今年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應為一百一十一點九九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這一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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