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5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即將于4月1日開始實施,《規(guī)定》明確,滯納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罰款數(shù)額本身。之前的“天價”滯納金罰款單也不再生效,改為按照新規(guī)進行處理。(相關報道見今日本版)
“天價滯納金”不只出現(xiàn)于交通罰款,水費、電費、物業(yè)管理費,老百姓要是交晚了都會被要求繳納一定比例“滯納金”。滯納金的收繳主體和收繳標準較混亂,有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的侵犯公眾正當利益,已成輿論曝光與公眾投訴之一大亂象。
按照法律界的說法,滯納金是為督促行政相對人及時履行義務的一項“加罰”手段,它所起到的意義,就是對于某些當事人存在故意違約意向,采取拖延乃至拒交各種費用的懲罰性條款,它的實施主體,是政府部門。但是,“滯納金”必須符合合同要約的“有限懲罰原則”,“滯納金”必須適度、公正、透明,否則就成了濫罰。在水費、電費、物業(yè)管理費等收費中,首先就不具備自行設定和收取“滯納金”的資格。
但在現(xiàn)實中,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物業(yè)管理公司處于強勢地位,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很容易發(fā)生“合同陷阱”,即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嚴格約束”,對于其存在故意與非故意因素所造成的費用遲交現(xiàn)象,全部歸結于故意過錯行為,從而采取高額“滯納金”的過度懲罰手段,間接侵占了消費者權益。
打破“滯納金誰都敢收”的怪圈,政府應有更大作為。筆者建議,對于包括交通罰款在內(nèi)的行政領域各類“滯納金”收費,有關部門應秉承行政許可法精神,對其進行全面審核,超出審批范圍的“滯納金”收費項目一律砍掉;對于公共事業(yè)的“滯納金”收費,有關部門應在嚴格的成本核定下,設立“滯納金”收費標準,并規(guī)定其上限,要求相關企事業(yè)單位盡到更多的提醒告知義務,有關部門也可積極展開收費聽證會,由社會各界人士進行對等談判交流,達成一個公平的“滯納金”收費標準。 (畢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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