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新疆阿勒泰地委委員、紀檢委書記吳偉平
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王霞
對話動機:
2月17日晚,新疆阿勒泰地區(qū)廉政網公開了945名干部的財產申報情況。加上1月份在網上公開的55名新提拔“初任申報”的副縣級干部,總計公開財產情況的已達1000人。
輿論對國內首次官員財產申報給予了高度評價。不過,“利用職權收禮”申報為“無”的情況,也讓一些人對此次財產申報的可信度提出質疑。2月18日,就官員公開申報財產的有關問題,記者與吳偉平進行了長談。
記者:就在昨天,阿勒泰“陽光法案”終于付諸實施了。我發(fā)現,此次申報的申報率為99.25%,為什么沒有達到100%?有什么人可以不在申報之列呢?
吳偉平:按照我們去年5月阿勒泰地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和預防腐敗辦公室聯合出臺的《關于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規(guī)定(試行)》,參加首次財產申報的包括三類人員:一是現任正縣級、副縣級領導干部,包括阿勒泰地區(qū)管轄的六縣一市四套班子、法檢兩院領導、喀納斯景區(qū)管委會以及地直機關全體縣(處)級干部,包括正縣級、副縣級非領導職務;二是退休三年以內的正、副縣級領導干部;三是在重要崗位的部分科級干部。
這樣算下來,符合要求的應申報對象共計1064人,目前已申報1056人,申報率為99.25%;未申報8人,占0.75%。
未申報的8人,均為縣(處)級干部,之所以沒有申報,都是有原因的,并沒有發(fā)生領導干部無故拒不申報的情況。
阿勒泰市市委副書記王某、喀納斯景區(qū)管委會副主任魏某、阿勒泰地區(qū)交通局副局長唐某均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逮捕在押無法申報;地區(qū)中級法院原政治部主任胡某離崗休假在外地,待返回后進行申報;地區(qū)檔案局原黨組書記杰某(哈薩克族)、地委宣傳部副調研員那某(哈薩克族),因退休后出國探親暫時無法申報;地區(qū)國稅局副局長童某、地委宣傳部原副部長胡某,因患重病在外地治療無法申報。
首次財產申報網上公開人數945人,加上1月份網上公開的55名新提拔“初任申報”的副縣級干部,總計公開1000人。按照財產申報的規(guī)定,科級干部只申報不公開。
記者:在此次你們公布的規(guī)定里,將官員及其家庭成員股票、證券、期貨等交易收入及資金來源,甚至官員利用婚喪嫁娶收取下屬的“禮金”等,都列為要公開的范圍。我們都知道,這些隱形收入才是公務員滋生腐敗的陰暗角落,古今中外的大量腐敗事例也表明,濫用權力的腐敗通常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至少是澤被一家。但是,要人家把全家的情況都“晾”出來,是不是特別難呀?
吳偉平:應該說,比預先想像的要順利得多。
首次財產申報前,各縣(市)黨委、地直機關黨組織均組織全體申報對象學習了財產申報的有關規(guī)定,各單位都組成了專門機構負責接收、上報申報材料。申報工作在1月19日就已經基本結束,比我們要求的時間還有所提前。從我剛才介紹的申報率也可以看出,我們絕大多數領導干部是以他們的實際行動支持財產申報的。
這次財產申報質量比較高,尤其是秘密申報部分。所有領導干部對其擔任公職以來形成的全部家庭財產進行了申報。
我們要求申報的有7項內容:如購買汽車、住房等動產、不動產,購買股票、證券等理財產品,由遺產繼承、贈與等形式獲得的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個人的銀行存款等。
通過申報發(fā)現,有少數領導干部購買兩套房產,其中在烏魯木齊市購買的居多,極少數也有在北京、上海購買房產的。也有購買汽車的,有些不是以本人的名字購買,是以其親屬的名義購買的,但是他們都進行了申報,并且在申報時,都將資金來源、購置時間、地點予以說明。從購買房產的時間上看,大部分是上個世紀90年代和本世紀初購買的,從資金來源看,大多是通過銀行貸款、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的。目前,我們仍然在對秘密申報部分進行審核,如果發(fā)現明顯有問題的,我們將進一步調查。
記者:在昨天網上公布的申報結果中我發(fā)現,“利用職權收禮”的申報仍然是“無”,這種情況在今年1月1日公開的55名新提拔“初任申報”的副縣級干部時就出現過。在送禮成風的當下,這樣的結果要打個問號,您是怎么看的?另外,既然是“零申報”了,這條規(guī)定還有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嗎?
吳偉平:我把“利用職權收禮”申報為“無”的情況,稱之為“零申報”。
在這方面應首先要澄清的是,我們要求申報的“收禮”,不是一般意義上親友之間的禮尚往來。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規(guī)范的,只是官員與其行使職權、權錢交易有關的“收禮”行為,因此,我們要求官員申報的所謂“收禮”,實際就是刑法意義上的“受賄”和“準受賄”行為。
從心理學角度來說,人是一種趨利避害的動物,絕大多數官員不可能將所謂的“收禮”主動申報。即便有“收禮”情況發(fā)生,一般情況下他是不會主動申報的,因為那樣做無異于“自首”,而且是向全社會“自首”。與其采取自我曝光式的自首,那就不如要么在規(guī)定的時間,把收到的款物上繳廉政賬戶,要么就干脆“零申報”。
記者:也就是說,不排除有個別人有問題而沒有申報?
吳偉平:是的。
我認為,設計申報“收禮”,本身不是為了讓官員“自首”而是讓官員“自律”,不是為了反腐敗多抓幾個貪官,而是預防腐敗少出幾個腐敗官員,對官員起到警示和威懾作用。因此,雖然是“零申報”,但是,“利用職權收禮”申報今后仍要繼續(xù)下去。
我相信,絕大多數干部是廉潔自律的!傲闵陥蟆本褪菦]有“收禮”,有問題的人畢竟是少數。況且,我們?yōu)樨敭a申報設置的廉政賬戶,在六個月的時間里已經收到了76萬余元的款物,這就說明,即使有些人收了不該收的錢,也已經上交廉政賬戶了,這也是造成“零申報”的原因之一。如果這76萬元是7個領導干部收受的,那么,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將有7個人每人至少獲刑10年以上,7個人加起來就是70年的有期徒刑。從這一點來看,我們的財產申報制度,對領導干部的保護和震懾作用已經初步顯現。
個別有問題但沒有申報的人,并不意味著就可以逃避監(jiān)督和制裁,這種瞞報行為將在“事發(fā)”后,作為“加重情節(jié)”予以嚴懲。
另外,我們研究決定,將用申報對象主動上繳“廉政賬戶”的違紀款設立“廉政助學獎學金”,全部用于資助阿勒泰地區(qū)貧困大學生。
記者:不知道您注意到沒有,對阿勒泰此次官員公開申報財產,社會上說什么的都有。說得好聽的,是“制度嘗試性創(chuàng)新”,難聽點兒,說是“作秀”的也有。我發(fā)現,普通公眾可以從網上看到的,只是干部財產(公開)申報表,干部財產(秘密)申報表則看不到,“作秀”一說由此而來。如果“申報”而不公開,“陽光法案”是不是形神盡失了?其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實質性效果也就打折扣了?
吳偉平:這次申報我們采取的是,秘密申報和公開申報相結合的原則。不管外界怎么評論我們,我都把它看成是對我們工作的一種善意推動力。
從構建預防腐敗體系的長遠角度出發(fā),目前,我們試行財產申報的主要目的在于,讓干部從心理層面開始逐漸接受財產申報,為將來在更廣范圍內實行財產申報做好理論探索,積累實踐經驗。因此我們在試行財產申報中,更應遵循求真務實,循序漸進的工作方針。
中國人對財富的傳統(tǒng)觀念和心理是“財不外露”,這是幾千年形成的一種傳統(tǒng)文化,現在你一下讓官員把他所有的財產都申報公開,這不符合中國人的傳統(tǒng)心理和現實情況。財產申報如果能夠一步到位“無限公開”,那固然是理想化的結局,但不符合國情和現實。
另外,個人隱私受到法律保護,干部也不例外。但是,當個人隱私與政治生活發(fā)生聯系時,個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了,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再受隱私權的保護。我們采取公開申報與秘密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在現階段也是對干部個人隱私的一種保護。但我們會逐漸擴大向社會公開干部申報財產的范圍,逐漸縮小秘密申報的范圍。
記者:人們都關心這樣一個問題,通過此次申報發(fā)現有問題的,你們是否要進行銀行查詢呢?
吳偉平: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公民個人銀行儲蓄、理財產品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理財產品的查詢,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和履行一定的程序,只有在發(fā)生下列情況時,我們才會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查詢和調查。比如:官員申報的個人財產增值變化明顯異常,而本人又無法說明來源的;群眾舉報官員存在虛報、瞞報個人財產、收入和支出明顯異常,經過初步核實的確涉嫌貪腐問題的;我們已經立案調查官員涉嫌貪污、受賄等問題的。
記者:很多人希望,官員財產申報不要“曇花一現”,希望它能成為我國官員財產公開立法的“推手”。你們下一步還有什么打算嗎?
吳偉平:首次財產申報受理公示結束后,我們還要做好財產申報的后續(xù)工作。
根據初任申報、首次申報中發(fā)現的制度設計方面存在的問題,適時對領導干部財產申報規(guī)定進行修訂,并且盡快實施細則。
對財產申報審核中尤其是秘密申報部分發(fā)現的疑點,我們將責令有關申報對象說明情況,涉嫌違法違紀的,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
為確保財產申報制度落到實處,我們將與金融、證券、動產、不動產產籍產權管理等相關單位,在現行體制框架內探索共同研究制定財產申報相關配套措施,利用上述部門在全國、全疆、地區(qū)聯網系統(tǒng),對官員大額可疑資金的流動(洗錢及向境外轉移資金)以及動產、不動產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督,以便對官員財產申報的真實性進行監(jiān)督。
同時,將逐漸擴大向社會公開申報對象申報的財產范圍,以便全社會對領導干部財產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且制定嚴格的財產申報審核制度和罰則,對領導干部虛報、瞞報且情節(jié)惡劣的,一律先停職后調查,經查證屬實的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重、加重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絕不能讓財產申報走過場、流于形式。
按照“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從明年開始,領導干部將進行每年一次例行的“年度申報”。但是每年新提任副縣級干部仍然必須按照“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項“初任申報”的規(guī)定,將擔任公職以來形成的全部家庭財產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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