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霍州市勞動局一股長受賄138萬領刑13年
2008年12月19日 09:51 來源:山西晚報 發(fā)表評論
今日(12月18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霍州市勞動局監(jiān)察仲裁股原股長范某受賄案做出終審判決,判處范某有期徒刑13年,追繳其犯罪所得。
2005年6月,某房地產公司霍州項目部經理張某與范某相識,后來兩人計劃開發(fā)霍州市煤礦機具廠土地。2006年3月,該工程正式開工,但該房地產公司當時并不具備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資質,擅自違法開工建設,未辦理招投標、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許可證等相關手續(xù)。施工過程中,霍州市相關部門多次到工地勒令停工,但該工程并未停工。工程竣工后,范某向張某索要協調費,張某先后支付給其100余萬元。
今年6月,經堯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范某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自身職權,為他人違法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創(chuàng)造條件、清除障礙,從中索取、收受賄賂138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13年,案發(fā)后追回贓款67萬元,追繳其犯罪所得716513.42元。 (記者 段樹聰 特約記者 王建武)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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