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廣州城市合作銀行天河支行行長葉志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葉志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50萬元人民幣。葉志未當庭表示上訴,表示要考慮一下再決定是否上訴。
被告人葉志,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曾任廣州城市合作銀行天河支行、廣州市商業(yè)銀行天河支行副行長、行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羈押,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經(jīng)審理查明,1994年至1995年間,私營企業(yè)主姚冬文先后向廣州市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屬下的多家公司借款共計約1000萬元。1997年初,身為廣州城市合作銀行天河支行負責人的被告人葉志向姚冬文提出,由天河支行向姚冬文貸款2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用于償還欠原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屬下企業(yè)的借款,并與姚冬文商定,姚冬文除向天河支行支付正常的貸款利息外,再向葉志個人支付貸款總額的1.1分月息作為好處費。1997年3月至12月,經(jīng)葉志批準,天河支行先后向姚冬文的企業(yè)貸款共計人民幣2680萬元。
為確保順利收取好處費,被告人葉志于1998年再與姚冬文約定,虛構葉志開辦的麗都公司擁有姚冬文開辦的子光公司位于廣州市天河區(qū)龍洞一塊土地50%的使用權,然后以麗都公司向子光公司轉讓50%的土地使用權、子光公司向麗都公司支付土地轉讓款的方式,向姚冬文收取約定的好處費。2002年3月至2004年1月,姚冬文先后向麗都公司共支付了人民幣9144617元、港幣3000000元。案發(fā)后,葉志退出贓款人民幣234萬元、港幣2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志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收受金額達1200多萬元,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處五年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葉志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退出大部分贓款贓物,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記者李鋼 通訊員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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