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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通則到勞動合同法:立法取向日益貼近民生

2008年12月01日 13:53 來源:工人日報 發(fā)表評論



    北京左家莊地區(qū)勞動與法律部門按照《勞動合同法》,組織百余名來京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圖為工作人員現(xiàn)場為雙方解答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的問題。 戴冰 攝



    《物權法》對城市拆遷問題進行了詳盡的規(guī)范。圖為南京老城區(qū)因城市建設發(fā)展而面臨拆遷的市民。 戴冰 攝

  維護百姓合法權益,是改革開放以來最鮮明的一大立法主線。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到近年的《物權法》、《勞動合同法》,這一立法追求不僅沿襲至今,而且日益貼近民生,創(chuàng)造了最溫暖人心的法律財富。

  1986年:《民法通則》

  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在改革開放之初便已納入重點立法方向。上世紀80年代中期,盡管《經濟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一些單行民事法律已經出臺,但規(guī)范民事活動共性問題的民事基本法依然在審慎的審議之中。

  1986年4月,我國《民法通則》問世。

  《民法通則》引入的一系列現(xiàn)代民法概念和民法原則,讓普通百姓的日常民事活動進入到了有法可依的時代。

  據(jù)測算,改革開放之初,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約各占一半。《民法通則》頒行后,很快成為司法實踐中運用最為頻繁的法律之一,民事訴訟案件也隨之攀升。時至今日,民事訴訟已在各類訴訟中占絕對多數(shù),與刑事訴訟的比例達到了7:1左右。尤為重要的是,《民法通則》所倡導的“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現(xiàn)代民法理念,深刻改變了人們處理日常事務的行為方式。

  30年前,我國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幾乎都是離婚案,而與公民權益密切相關的其它類型訴訟寥寥無幾。時至今天,賠償、繼承、債權、知識產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相鄰關系等等,紛繁復雜的各類民事案件紛紛出現(xiàn)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立案種類中。

  30年前,“息訟”、“無訟”的傳統(tǒng)觀念根深蒂固,百姓遇到民事糾紛時,找派出所、居委會、單位之類的組織協(xié)調解決司空見慣,或者干脆忍氣吞聲了事,唯恐走上法庭會“傷了和氣”、“沒了面子”。時至今日,不要說借錢不還、東家樓房擋了西家陽光之類的糾紛要在法庭上見分曉,即使是鄰里口角時有一方言詞過激,都有可能被對方以人格尊嚴受損的名義告上法庭。

  這些變化生動地證明,《民法通則》在為百姓合法權益提供強大法律支持的同時,也喚醒了百姓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為國家法治進步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由于當年立法條件所限,法條過于原則、簡單的《民法通則》近年引起一些爭議,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繼出臺,一部更加完善的民法典已呼之欲出,并最終取代《民法通則》。但《民法通則》所作出的立法貢獻將珍藏在改革開放30年的歷史記憶中。

  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上世紀90年代中期,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家喻戶曉的法律,莫過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中國消費者如果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或接受了低劣粗暴的服務,絕大多數(shù)都是忍氣吞聲。直到1993年10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問世后,這種現(xiàn)象便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

  1995年3月25日,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后的第2年,一位23歲的山東青年專程來到北京隆福大廈購買了兩副假冒“索尼”耳機,隨后理直氣壯地要求商家雙倍賠償,其依據(jù)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損一賠二”原則。這一事件震驚社會,而事件的主人公就是日后被消費者視為英雄、又被許多商家斥為“刁民”的王海。戴著墨鏡、不斷化妝、行蹤神秘的王海成了新聞人物,由他開創(chuàng)的職業(yè)打假行為,更是召來了眾多追隨者,最終在上世紀90年代后期形成了獨特的“王,F(xiàn)象”。

  與“王海”們傳奇式的職業(yè)打假相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普通消費者提供更多的是一種自我保護能力。在此之前,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般,在坊間被頻繁傳誦,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樣,強烈喚醒了百姓的維權意識,催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勇敢拿起了維權的法律武器。

  統(tǒng)計表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第一年的1994年,全國各級消費者協(xié)會受理了約41萬起消費者投訴。截至2004年6月,各地消費者協(xié)會已受理了825.35萬件投訴,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0.42億元。另有調查表明:昔日消費者遇到權益受損時,每10人中僅有1人會投訴,如今每10人就會有半數(shù)運用法律去爭取權益。

  更深刻的變化在于:十多年前,消費者投訴往往集中在價值兩千元以上的商品,投訴類型也較為單調。時至今日,不僅大小商品、各色服務都已納入消費者挑剔的目光,挑戰(zhàn)壟斷行業(yè)、質疑“霸王條款”之類的維權行動亦是層出不窮,甚至出現(xiàn)了為一分錢、一角錢訴諸法庭的案例。這種不計成本的維權訴訟雖存在諸多爭議,但它從另一個側面生動地證明:中國消費者的維權觀念,已經從單純索求經濟賠償?shù)奈镔|層面,躍進到了捍衛(wèi)消費尊嚴的精神層面。而這,正是一個社會實現(xiàn)公平理想、公正道德的民意基礎。

  “消法”——中國百姓送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此親昵的“別名”,以表達他們的喜愛和感激之情,也正是這部法律,幫助昔日“沉默的羔羊”,真正找到了“上帝”的感覺。

  2007年:《物權法》

  倘若要評選最受百姓關注、與百姓利益聯(lián)系最為密切的法律,《物權法》無疑具有最強的競爭力。在中國立法史上,還沒有一部法律像《物權法》這般,讓全體公眾傾注了如此高漲的熱情、如此深厚的期待,并持續(xù)數(shù)年成為街談巷議的公共話題。

  僅僅在五六年前,這番高溫不褪的“物權法熱”還難以想象。2002年年底《物權法》草案首次露面前,中國所有與物權有關的法律中都沒有“物權”兩字,普通百姓更是壓根不知“物權”為何物,而在計劃經濟的傳統(tǒng)意識中,私有財產似乎也永遠帶著難以啟齒的“原罪”。

  《物權法》從1993年醞釀起草到2007年3月正式出臺,其走過了長達14年的立法之路。自2002年底提交初審后,物權法草案兩度推遲出臺,先后審議8次,創(chuàng)下了中國立法史上審議次數(shù)之最。與此同時,在《物權法》立法過程中,既有物權知識和觀念的啟蒙,又有公布法律草案后的“全民參與立法”浪潮。而物權立法必然牽扯的諸多復雜矛盾和利益沖突,又引發(fā)了我國立法史上最大規(guī)模的爭議,大到立法方向是否違憲,小到小區(qū)車庫歸屬,物權法草案的每個細節(jié)幾乎都陷入了爭論旋渦。

  經過多方博弈、反復平衡后出臺的《物權法》,被視為“走向市場經濟的里程碑”。但在這些宏大意義之外,《物權法》對普通百姓而言更多意味著是一部“安居樂業(yè)之法”、一紙“公民財產權利保障書”。

  《物權法》不僅確立、細化了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機制,而且針對現(xiàn)實的民生問題,設計了種種捍衛(wèi)百姓利益的“權利方案”。其中既有惠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物權制度,也有破解小區(qū)物權沖突、維護城市業(yè)主權益的制度安排。而《物權法》的國家征收制度所追求的“百姓權益精細化”,更是直面現(xiàn)實生活中危害公民財產權較為突出的非法征地、不公拆遷等現(xiàn)象……所有這一切,都讓人們感受到了權利的陽光和法律的溫暖。

  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在為法制現(xiàn)代化和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一塊重要基石的同時,必將成為支撐民間社會和諧有序的最重要的生活法則,亦將成為普通百姓最經常運用的維權武器,在公權力面前豎起私權利保護之墻。

  從更深的層面而言,《物權法》不僅貢獻了一套財產權利規(guī)則,也將進一步激活、更新全社會的財產觀念和權利意識。因為《物權法》的誕生,財產權從此不再蒙羞,而是成為光明正大、不容侵犯的神圣權利。

  2007年:《勞動合同法》

  與物權立法相似,《勞動合同法》的制定亦是近年來舉國關注的事件,它涉及億萬勞動者是否能用契約的方式將其合法權益固定下來,并引發(fā)了迄今為止最為激烈的立法博弈。

  2005年年底,對勞動者實行“傾斜”保護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一審,旋即招致褒貶不一的爭議聲浪。在此后一年多時間里,各方面意見激烈對抗。

  立法機關于2006年3月公布法律草案“開門立法”,并收到19萬多件立法意見,這一數(shù)據(jù)創(chuàng)造了改革開放后全國人大立法史的新紀錄。尤為重要的是,普通勞動者的立法意見占據(jù)65%的比重,弱勢的勞工階層正是借此充分表達了其利益訴求,這對日后的立法走向影響深遠。

  2007年6月,歷經四審的《勞動合同法》誕生。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后,盡管出現(xiàn)過“勸辭門”之類的規(guī)避、抵觸法律事件,但幾乎所有的用人單位都開始接受《勞動合同法》,新勞動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已是不可阻擋的大勢,假以時日,必將對全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誕生后,《就業(yè)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繼出臺,《社會保險法》草案也進入了審議程序……這些緊扣民生問題的社會立法,也是百姓手中彌足珍貴的維權武器。

  從歷史的觀點看,《勞動合同法》或許是中國立法理念轉型的一個重要拐點。改革開放行進至今,已面臨利益博弈不斷加劇、民生問題日益突出等問題,如何邁向以社會公正、民生保障為主旨的改革時代,《勞動合同法》以自己的方式作出了回答,也為未來留下了豐厚的精神啟示。(阿計)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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