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委常委、鹿城區(qū)區(qū)委書記楊湘洪出國考察時滯留不歸,同時提出辭職。溫州市委派“勸返團”勸楊湘洪回國,“勸返團”無功而返,使得民眾對“勸返”陷入了深深的迷惑和不解之中。
一、什么是勸返
“勸返”在國內(nèi)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也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jù)。國內(nèi)實務界首次勸返實例是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被勸說而自愿回國接受審判案。
筆者認為,勸返有以下特征:第一,勸返的對象。勸返的對象只能是外逃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范圍不僅包括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后逃往境外的具有特殊身份的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后逃往境外的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第二,勸返的主體。勸返的主體包括黨委、政府、紀檢監(jiān)察、司法機關等。這些機構(gòu)或單位在勸返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對外逃人員的勸返。第三,勸返的依據(jù)。勸返主要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以及刑事政策、法律精神等。第四,勸返的目的。勸返的目的就是希望不通過漫長而又復雜的引渡或者遣返程序而實現(xiàn)對外逃人員的追捕,而是求助于方便、快捷、高效的勸返來實現(xiàn)外逃人員自愿回國接受審判。第五,勸返的性質(zhì)。勸返就本質(zhì)來說是一國主權內(nèi)部事務,不受國外力量的干涉,但勸返對勸返主體和外逃人員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如何勸返
勸返就其性質(zhì)來說,就是將對犯罪人員刑事責任的追究由國內(nèi)轉(zhuǎn)移到國外。這樣一方面國內(nèi)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參與,另一方面由于勸返需要在國外具體實施,因此政府部門也會參與其中。勸返是一個由黨委、政府、紀委、司法機關(主要指檢察機關)共同參與、相互配合協(xié)調(diào)的工作機制。理想的狀況是:黨委、政府是第一序位的奉勸者;紀檢監(jiān)察是第二序位的奉勸者;檢察機關是第三序位的奉勸者。換句話說,如果能在不動用司法資源的前提下勸說外逃人員回國,最為可取。因為,由黨委、政府對外逃人員進行勸說,此時給外逃人員的心理壓力和情感沖擊并不是很大,他們不會有太多的抵觸情緒。當這些主體勸說外逃人員無效后,再由紀檢監(jiān)察、檢察機關等主導進行勸說,此時的勸返更多的是我們的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在和行為人進行“勸慰式的商談”。這是至關重要的一環(huán)。這一環(huán)做得比較充分,讓外逃人員在心理、法律上認為回國受審確實是其權衡之后的最佳選擇,那么就可以成功實現(xiàn)對外逃人員的勸返。
具體來說,勸說一般是通過正、反兩方面來進行。前者是指告訴外逃人員聽從勸說回國受審會得到法律什么樣的對待,比如通過用我們的政策進行感化、挽救,如自愿回國受審可能構(gòu)成自首、如果積極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可能構(gòu)成立功,等等。相反,如果一意孤行會得到法律什么樣的對待?可以很堅定地告知,我們有信心并且有能力將其追捕歸案并給予其應有的懲罰。我們正在加緊同世界各國廣泛接觸,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引渡條約,現(xiàn)有引渡條約的存在以及未來更多引渡條約的簽訂,都會使外逃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空間越來越小,自己編織的“黃粱美夢”也將不喚自破。我們應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從而使其能夠明白個人的處境和前途,并且要讓其明白,勸返只是遣返、刑事起訴(刑事訴訟轉(zhuǎn)移)、引渡的前置程序,如果不接受勸返,那么就只能通過遣返、刑事訴訟轉(zhuǎn)移或者引渡來實現(xiàn)將其追捕回國受審。
(作者王強軍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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