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擬終止業(yè)務的,應當在終止業(yè)務30日前告知外交部,并自終止業(yè)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及其常駐記者的外國常駐記者證注銷手續(xù)。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連續(xù)10個月以上無常駐記者,視為該機構已經自動終止業(yè)務,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將被注銷。
外國常駐記者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每年累計少于6個月的,其外國常駐記者證將被注銷。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在其常駐記者離任前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該記者外國常駐記者證注銷手續(xù)。
第十四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被注銷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注銷的記者,其記者簽證自注銷之日起10日后自動失效。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注銷的記者,應當自外國常駐記者證被注銷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或者居留證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外國記者常駐或者短期采訪,應當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申請辦理記者簽證。
第十六條 外國記者隨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議長、王室成員或者高級政府官員來中國訪問,應當由該國外交部或者相關部門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統(tǒng)一申請辦理記者簽證。
第十七條 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采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外國記者采訪時應當攜帶并出示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短期采訪記者簽證。
第十八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可以通過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公民從事輔助工作。外事服務單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指定。
第十九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后,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二十條 外國人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短期采訪記者簽證,在中國境內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新聞采訪報道活動,并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外交部予以警告,責令暫;蛘呓K止其業(yè)務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第二十二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違反中國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依法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由外交部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國務院公布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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