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令
國家信訪局
第 16 號
《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己經監(jiān)察部2008年3月7日第3次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4月17日第2次部務會議、國家信訪局2008年4月8日局長辦公會議通過,并于2008年6月22日由國務院批準。現(xiàn)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jiān) 察 部 部 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國家信訪局局長: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嚴格執(zhí)行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懲處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信訪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違反信訪工作紀律,是指違反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guī)定的行為。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決策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引發(fā)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二)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疑難復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guī)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拒不執(zhí)行有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fā)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三)本地區(qū)、單位或部門發(fā)生越級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后,未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tài)擴大或引發(fā)重復越級集體上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不按有關規(guī)定落實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等建議,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工作作風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信訪事項應當受理、登記、轉送、交辦、答復而未按規(guī)定辦理或逾期未結,或者應當履行督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應到現(xiàn)場處置而未到現(xiàn)場處置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九條 違反規(guī)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guī)定攜帶、使用武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條 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引發(fā)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一條 有本規(guī)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除給予政紀處分外,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可同時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有本規(guī)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未造成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可以責令作出深刻檢查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其他事業(yè)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本規(guī)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監(jiān)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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