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與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加強聯(lián)系。
黨的各級委員會領導班子成員到基層檢查工作和調查研究,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
第十五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學習培訓,增強其代表意識,提高其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第十六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安排的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
第十七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要為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其安排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jīng)費。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級黨的委員會安排開展工作,根據(jù)實際情況由同級黨的委員會負責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八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對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議,應當責成有關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第十九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應當建立黨代表大會代表聯(lián)絡工作機構,負責代表聯(lián)絡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為便于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工作,黨代表大會可以為同級代表制發(fā)代表證。
第二十一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權,按照黨內有關規(guī)定,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黨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及黨內其他重要情況。
第二十二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召開前,黨的委員會應當征求同級本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同級下一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稿的意見。
黨的各級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前,可以就會議有關事項征求同級黨代表大會有關代表的意見。
黨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三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所在黨組織、所在選舉單位的黨員,可以通過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況并了解代表開展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對有義務協(xié)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同級黨的委員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者對代表開展工作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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