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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新聞報道應尊重災區(qū)群眾名譽權隱私權

2008年06月11日 12:20 來源:人民日報 發(fā)表評論

  目前,新聞媒體仍在緊張跟蹤抗震救災情況,進行大篇幅、長時間的報道。就此,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提醒,要注意保護好災區(qū)群眾的名譽權和隱私權。

  楊立新說,地震災區(qū)群眾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并不因為災難而減損。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我國公民享有名譽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guī)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他說,名譽是對一個特定的人的社會客觀評價。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凡是報道或者言論故意或者過失地造成了權利人的客觀評價降低,就是侵害了名譽權。凡是報道、言論故意或者過失地涉及到了權利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以及生活安寧,就是侵害隱私權。

  面對這些問題,楊教授建議:

  第一,任何對災區(qū)群眾進行的采訪,都必須尊重權利人的意志,征得權利人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災區(qū)群眾不愿意接受采訪,而予以強制進行的,就是侵權行為。值得一提的是,災區(qū)群眾也應積極配合媒體的報道。

  第二,采訪報道的事實必須是真實的事實,必須經(jīng)過核實。記者在采訪中,應當對事實進行核實,不得以虛假的事實進行報道。如果報道的事實是虛假的,對被報道的災區(qū)群眾的名譽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第三,報道的事實還必須經(jīng)過災區(qū)群眾本人同意。如果災區(qū)群眾接受了采訪,但是對自己的全部隱私經(jīng)歷,或者部分隱私經(jīng)歷,明確表示不同意公布的,則媒體不得公布;如果擅自進行公布,就侵害了災區(qū)群眾的隱私權。(裴智勇)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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