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沈陽5月20日電(記者 沈殿成)遼寧省加強救災捐贈監(jiān)督管理,要求依法有序地開展救災捐贈工作。
日前,遼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了《省紀委、省監(jiān)察廳、省民政廳、省審計廳、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救災捐贈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全省開展為地震災區(qū)的捐贈活動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各級民政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
各級紅十字會依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募集、管理救災款物活動。各系統(tǒng)、各部門和各單位按統(tǒng)一要求組織的救災捐贈活動在本系統(tǒng)、本部門和本單位內部組織實施,并要將捐贈情況報同級民政部門,捐贈款物統(tǒng)一送交同級民政部門。各級接收單位不得從救災捐贈款中列支救災物資倉儲、運輸等費用。民政部門調撥捐贈物資時發(fā)生的臨時倉儲、運輸等費用,由同級地方財政負擔。
各級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接收捐贈款物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符合國家財務、稅收管理規(guī)定的接收捐贈憑證。對救災捐贈款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對救災捐贈物資建立分類登記臺賬。各級民政部門接收募集的款物后,要逐級上交省民政廳,由省民政廳報民政部并商地震災區(qū)提出使用意見,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民政廳組織發(fā)往災區(qū)。捐贈的食品、藥品、生物化學制品等,必須經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后,方能發(fā)往災區(qū)。
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要會同民政、審計、財政等部門加強對救災捐贈活動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要及時查處和取締各種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動,以捐贈為名的營利活動,以及擅自從救災捐贈款中列支費用等行為。救災捐贈活動結束后,要對捐贈款物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對因玩忽職守致使救災捐贈款物造成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截留、私分、侵占、貪污、挪用救災捐贈款物和其他違紀違法行為,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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