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分別免去徐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情報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徐州市建設局建筑市場執(zhí)法監(jiān)察支隊第一大隊大隊長劉俊的行政職務。這是徐州開展機關群眾評議和作風調查行動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詳見今日本報A17版)
消息傳出,坊間叫好聲一片。其實,類似的活動并非徐州市一地獨有。據(jù)相關統(tǒng)計資料,1998年至2007年6月,全國已有14個地區(qū)舉辦了“公民評議政府”活動,即以公眾為主體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并將結果作為考核各部門及其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jù)。
盡管各地活動的名稱不盡相同,但本質上都可歸結為“公民評議政府”,俗稱“民評官”。2005年6月,內蒙古滿洲里市委常委會決定,對在2004年度“民評官”活動中排名最后的市信訪辦、市交通局等10個單位的“一把手”予以免職。該事件因“動真格”而轟動一時,引發(fā)了社會各階層的廣泛共鳴!懊裨u官”盛極一時。
但是,隨著該項活動的持續(xù)展開,也逐漸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隨之而來,引起了多方質疑。歸納為三點:首先,評價對象和指標與評價主體的性質、能力是否相符,即公眾依據(jù)自己的直觀感受能否做出較為客觀、真實的評價。其次,評價組織與實施的獨立性和專業(yè)性是否足夠,即如何避免由政府主導并與之利益相關的該活動出現(xiàn)“暗箱操作”,需不需要具備獨立性與專業(yè)性的第三方作為主持者。最后,評價結果重在考核本身還是績效的改善,即“公民評議”目的和意義是了解公眾的需求和期望,以便縮小政府所提供服務質量的差距,或者只是對干部實施各種獎懲的一種手段。
以上三點,分別從評價主體(民)、評價對象(官)以及評價活動的目的和意義,三個方面進行爭論與探討,使得公眾對這一制度的思考更加深入,多有裨益。
筆者認為,任何事物的發(fā)展和成熟都需要一個不斷探索和歷練的過程,“民評官”也是如此。時下,它誠然存在不足與缺陷,但作為我國“自下而上”評價地方政府績效的一種重要嘗試,其現(xiàn)實意義毋庸置疑。更重要的是,它以直接有效的方式維護、落實了憲法賦予的公民民主權利,并操練了公民參與政治生活、實踐民主理念的素質與能力,使之從“居民”轉變成社會權利意義的“公民”,將從根本上推進我國民主建設事業(yè)的偉大進程。
因此,我們不妨給徐州市“民評官”一點掌聲,在勇于實踐、勇于堅持的意義上為它鼓掌,更在替民主建設保存一種可行性、一種實踐鏡鑒的意義上為它鼓掌。(司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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