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日常及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年休假工資的發(fā)放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但由于目前工資性收入被分成基本工資、獎金、績效等多個部分,究竟以哪個標準來計算帶薪年休假的標準,尚存很大的爭議。對此,近日有全國兩會代表和委員們紛紛建議盡快明確帶“薪”標準,加大執(zhí)行力度。(3月4日《信息時報》)
其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頒布之初,很多勞動者就曾困惑過:這“相同的工資收入”,是僅僅指基本工資呢,還是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所有工資性收入?令人欣慰的是,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代表和委員們就已直指此懸疑,道出了廣大勞動者的心聲。
帶“薪”究竟應按何標準算?這的確是一個涉及面極廣的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很多勞動者看來,這個“薪”自然應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績效等全部的收入,有職工也說“如果只算基本工資,休假期間的收益將大大縮水,那誰還愿意休假呢?”可是,由于條例中沒有加以明確,恐怕不少單位的理解難免會與職工有一定的分歧之爭。更何況,在不少“無良”老板那里,這更能成為他們減少支出的“依據(jù)”。
帶薪休假的“薪”標準模棱兩可,不僅讓休假者的“薪”計算困難,對那些應休未休的職工,同樣會帶來相同的問題!堵毠侥晷菁贄l例》規(guī)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里的“該職工日工資收入”是不是就指基本工資還是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所有工資性收入?也一樣含糊不清,兩種概念的300%,可能懸殊很大,勢必也會引發(fā)不少紛爭。
所以,帶薪休假的“薪”標準應盡快明確。否則,不僅造成執(zhí)行制度時的偏差和分歧,更不利于企業(yè)的和諧、穩(wěn)定。實際上,《條例》第九條明確: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但到目前,實施辦法還屬空白。為此,建議有關部門在制定辦法時盡快明確“薪”標準。(吳杭民)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