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之妻”首次被公訴具有標本意義
2008年01月16日 15:23 來源:北京晚報 發(fā)表評論
去年底一審被判死緩的重慶市渝中區(qū)原副區(qū)長王政,他的妻子、市委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部原副部長、市歸國華僑聯(lián)合會原主席、黨組書記羅靜虹,昨日被公訴機關指控受賄、隱瞞犯罪所得,在重慶市五中院受審。
以往,對于貪官之妻或者家屬使用貪官貪污、受賄來的錢,或者幫助貪官轉移、隱匿這些貪污、受賄來的錢的行為,法律束手無策。貪官的家屬要構成受賄罪,必須要與貪官有通謀行為,如果僅僅是事后幫助貪官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并不構成受賄罪。因此,貪官的家屬積極為幫助貪官轉移、隱匿犯罪所得,這無形中增加了打擊貪污、受賄犯罪的難度,也在客觀上壯了貪官的膽。據我所知,對貪官家屬幫助貪官轉移、隱匿犯罪所得以此罪名提起公訴,這在全國是第一次,這對于加大打擊貪污、受賄犯罪具有標本意義。
對貪官家屬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將比任何道德說教都有用。對那些直接幫助官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家屬處以刑罰,家屬更有動力來預防官員犯罪。
對貪官家屬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也將使得官員進行腐敗犯罪的成本加大,從而減少腐敗犯罪發(fā)生的幾率。在這種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他們腐敗的行為也可能相對減少。
對貪官家屬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也有助于司法機關順利地查處腐敗犯罪。查處貪官時,對于貪官的犯罪所得的查處總是一個重點、難點,這個難就在于貪官的親朋好友、下屬千方百計幫助貪官轉移犯罪所得。今后,相信那些想幫助貪官的人要事先掂量一下了。(楊濤)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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