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豐城市拆遷中,有人被停職,有人被威脅停發(fā)工資,連一些低保戶都被告知,如不配合將被停發(fā)最低生活保障。一位退休前曾擔任過領導職務的拆遷戶表示,由于自己拒簽拆遷協(xié)議,被告知:如果再不簽協(xié)議,會對其以前任職期間的情況展開全面調查(據(jù)1月10日《中國青年報》)。
近年來,政府支持下的強制拆遷事件一再發(fā)生,物權法實施后,這種事情亦沒有禁絕。而依照法律規(guī)定,除了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拆遷,政府部門都應當站在中立立場上,不能直接參與;即使與公共利益相關,也應當對業(yè)主進行合理補償,發(fā)生糾紛也應通過法律途徑,而不應當訴諸“野蠻”。江西省豐城市拆遷中沒有開發(fā)商的身影,而是由副市長掛帥搞拆遷,這應當是我國城市變遷中的一個標本性場面,很有代表性。和其他地方發(fā)生強拆事件一樣,這場名為老城區(qū)改造的5個項目中,除了個別項目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之外,其余均為商業(yè)開發(fā)項目,而正是對待商業(yè)開發(fā)項目,政府采用了對拆遷戶親屬予以“株連”的方式,強力推行拆遷。
之所以要強制拆遷,并非住戶不講理,如果百姓能獲得合理補償,誰敢得罪政府?但當?shù)氐那闆r是什么呢,鋪面的補償價格是每平方米5600元,而離此100米左右的馬路對面的商鋪售價為每平方米20408元;住宅的補償每平方米1100元左右,對面的商品房賣到了一平方米3000多元。這樣的補償標準豈不是逼著老百姓將本來值錢的東西強行賤賣?難怪百姓面對政府停水、停電、停氣和斷閉路電視的高壓,選擇誓死捍衛(wèi)。這種事情在全國各地一再上演,除了個別人得以成功維權外,大多以住戶受損而收場。
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zhèn)房屋拆遷規(guī)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第五條規(guī)定,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物權法也同樣反對強制拆遷。
但物權法和國務院的通知在豐城,以及許多地方并沒有產(chǎn)生約束力,人們對物權法終結強制拆遷的預期,看來正在慢慢落空。筆者不再想談政府參與強制拆遷會對當?shù)卣畮硎裁簇撁嬗绊,會讓百姓多么失望之類的空話,當(shù)卣畬Υ吮日l都清楚。
我們應當正視的是,如何真正終結這種以行政權力作為后盾的強制拆遷。強制拆遷的背后,大多與腐敗有關,與官員不正當?shù)恼冇^有關,與官員的灰色收入、升官欲望相關?辞辶诉@一面,才能有良好的治理辦法。在目前大眾不能決定官員升遷的情況下,只有制定出相應的制度才能制止政府的這種違法行為。筆者認為,制度應當讓官員聞之色變,不再敢伸手,比如,可以建立一票否決制,只要發(fā)現(xiàn)當?shù)卣賳T與強制拆遷有關,當?shù)攸h政“一把手”必須下課。同時,對于強制拆遷的每一起事件,上級政府部門及中央政府都應當進行嚴格調查,對每起事件都公之于眾,看看里面是不是有腐敗行為。根據(jù)經(jīng)驗,這種事件大多與官商勾結有關,只有嚴于治官,這種天怒人怨的強制拆遷才能得到遏制,對物權的尊重才能真正實現(xiàn)。(作者: 瞿方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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