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首個“無車日”后,云南省昆明市政府以公告形式規(guī)定:自10月27日開始,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六都是昆明“城市無車日”。自此,昆明成為全國第一個月月都有“無車日”的城市。然而,昆明的“月月無車日”引發(fā)了公眾的爭議,有市民認為這是作秀,還有市民要求退還12天的養(yǎng)路費(10月28日《新京報》)。
筆者認為,地方政府月月都搞“無車日”,問題并不在于是否作秀,甚至也不在于應否退還12天的養(yǎng)路費,關鍵的也是根本性的問題在于,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確立“月月無車日”制度,實質上是將“無車日”這一教育引導公眾節(jié)約能源、樹立環(huán)保意識的倡議活動,變?yōu)檎畯娭、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不當干預和對物權的肆意踐踏,違背了剛剛生效的《物權法》的精神。
《物權法》規(guī)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汽車等機動車屬于動產,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公民對自己合法所有的汽車享有物權,可以行使物權法上規(guī)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且這些權利都是排他的,包括政府。因此,政府無權隨意限制公民的物權。
或許有人認為,既然可以每年設一個“無車日”,在“無車日”里政府可以限制汽車通行區(qū)域,那么推而廣之就可以月月設“無車日”,完全是一個道理,談不上對公民物權的侵害。其實,在筆者看來,這是一個嚴重誤解。首先,每年設一個“無車日”在程序上是否存在法律缺陷尚待研究,這個大前提本身是否站得住腳還不確定,又怎能推出“月月無車日”的合法性呢?從法理上講,物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由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至少應由法律加以限制,低層次的法規(guī)規(guī)章都無權限制。如果“無車日”不是民間的,而要成為官方帶有強制性的活動的話,最恰當?shù)姆绞绞峭ㄟ^國家的交通法加以明確規(guī)定。
退一步講,即便承認每年一個“無車日”的合法性,那么,也不能推導出“月月無車日”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畢竟一年一個“無車日”,它對公民汽車使用的限制尚屬臨時性的,交通部門在“無車日”里的禁行限行等措施都是臨時性交通管理措施,這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確的授權,是有法律依據的。而“月月無車日”則讓汽車禁行限行成了一項基本制度,由臨時性限制變?yōu)橛幸?guī)律的經常性限制,實質上是對公民物權的普遍限制。這樣一來,政府的紅頭文件顯然層次級別不夠,最保守的方法也需由地方性法規(guī)加以規(guī)定。
在此問題上,剛剛實施的《物權法》暴露了一個非常明顯的漏洞,那就是,它只規(guī)定了政府征收和征用,而沒有對政府限制物權特別是限制使用權作明確的規(guī)范,這給一些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給物權施加限制提供了可乘之機。如不少城市的“禁摩”“摩電”,多數(shù)人只從行政許可的角度去探討,其實根本問題還在于我國法律對物權的保護力度欠缺。當然,這也反映了我國相關法律間的協(xié)調銜接不夠,讓公民權利變得蒼白,無力抵御來自行政權力的侵害。(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