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8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兑庖姟访鞔_,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所謂“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據(jù)“兩高”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主要解決兩方面問題:一是收受干股是否需要經(jīng)過登記才可以認定,二是干股沒有實際轉讓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 對第一個問題,《意見》明確,沒有進行轉讓登記,但相關證據(jù)證明股份發(fā)生了事實轉讓的,也應當認定為受賄。對第二個問題,在股權沒有進行登記或者事實上轉讓的情況下,所謂的干股,只是名義上的干股,受賄人真實得到的是以贏利名義給付的紅利,故應當以實際得到的好處即分紅來計算受賄數(shù)額。
據(jù)此,《意見》規(guī)定,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jù)證明股份發(fā)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shù)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shù)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shù)額。
“兩高”有關負責人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未實際出資,借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變相收受他人財物的;二是他人雖然將國家工作人員出資實際用于投資活動,但國家工作人員所獲“收益”與實際贏利明顯不符。
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第一種情形,既然沒有出資,也就談不上委托理財,更談不上理財“收益”,應當以受賄處理。對于第二種情形,其實質就是變相受賄!兑庖姟访鞔_,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