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29日電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95號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yǎng)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