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西河池朝陽煤礦突擊提拔7名礦長助理下井帶班,而包括礦長、副礦長在內的5名主要領導卻穩(wěn)坐在辦公室里。(9月19日中國新聞網(wǎng))突擊提拔多名礦長助理帶班下井,而礦長、副礦長等主要領導卻穩(wěn)坐辦公室,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是偷梁換柱,遮人耳目。
7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9月9日,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公布實施細則,要求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朝陽煤礦主要負責人讓礦長助理代替自己下井帶班,除了礦方陽奉陰違、挖空心思抵制外,恐怕也與“實施細則”不細,被“下有對策”的煤礦鉆了空子有關。
其一,“主要負責人”是特指實職礦長、書記,還是包括虛職副職在內?還有,副礦長、副書記等副職,包括所謂的礦長助理算不算主要負責人?如果“主要負責人”特指礦長、書記兩人,那么“細則”就必須予以明確,免得礦長、書記產(chǎn)生“誤會”,讓副職代勞。
其二,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是指每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還是指主要負責人累加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如果是指每人每月,而不是累加數(shù),那么,“細則”也要加以明確,免得礦長、書記產(chǎn)生“誤會”,以為主要負責人總共只需下井帶班5次就行了。
其三,“副副相加得正”是否被允許。一是,是否允許兩個副礦長、副書記副副相加帶班下井,算為一個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二是,是否允許兩個或者更多的礦長助理助助相加算作一個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如果都不算,“細則”也要加以明確,礦長助理不列為礦領導帶班下井范圍,副礦長等副職帶班下井另需增加次數(shù),免得礦長、書記產(chǎn)生“誤會”,暗中打讓他們代勞的主意。
為不讓煤礦領導鉆帶班下井空子,實施細則應該盡量再細些,盡量不要留下空隙。(張永琪 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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