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死刑的適用,并不等于刑罰可以減少威懾力度。迄今為止,刑罰仍然是人類社會對付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而刑罰如果過于輕緩,失去其應有的威懾力度,則犯罪者本人得不到應有的教育,受害者也得不到應有的撫慰而可能對社會產(chǎn)生仇視。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適當減少死刑罪名,擬取消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的13個經(jīng)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規(guī)定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8月24日《羊城晚報》)
人類社會向文明演變的進程,同時也是一個刑罰由殘酷逐步走向輕緩的進程,而死刑的減少與廢除,則是刑罰向文明過渡的一個重要標志。根據(jù)國際特赦組織公布的2009年全球死刑報告顯示,全世界有95個國家在法律上無條件廢除一切死刑。雖然還有58國保有死刑,但2009年只有18國執(zhí)行死刑,大部分集中在亞洲、中東和北非。
中國立法者對待死刑的態(tài)度,逐步與國際接軌,符合刑罰文明與人道的方向。1979年的刑法,對未成人、孕婦明確規(guī)定不適用死刑。1997年刑法修正后,適當?shù)販p少了死刑的罪名,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判處死緩后執(zhí)行死刑的條件進行了更嚴格的限制。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死刑復核權上收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適用程序上更加嚴格。此次刑法修正案同樣在兩方面體現(xiàn)對減少死刑:其一是再次減少了死刑的罪名,如盜竊罪等13個經(jīng)濟犯罪取消死刑,占死刑68個罪名總數(shù)的19.1%;其二是進一步縮小被執(zhí)行主體范圍,規(guī)定對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死刑的適用,并不等于刑罰可以減少威懾力度。迄今為止,刑罰仍然是人類社會對付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而刑罰如果過于輕緩,失去其應有的威懾力度,則犯罪者本人得不到應有的教育,受害者也得不到應有的撫慰而可能對社會產(chǎn)生仇視。失去應有威懾力度的刑罰,將讓刑罰的功能喪失殆盡。事實上,許多民眾也擔心,減少死刑的適用,會不會減弱刑罰的威懾力呢?
從總體上講,此次刑法修正案并不會降低刑罰的威懾力:廢除死刑的13個罪名,在實踐中本身適用死刑就特別少,廢除死刑對社會產(chǎn)生的震動不大;鑒于75歲以上老人意識和意志等各方面都有所下降,而且這部分人群嚴重犯罪的數(shù)量極少,廢除死刑,不會對其他人產(chǎn)生鼓勵作用,也能為社會所理解。
但是,從長遠來看,在減少死刑的大背景下,要保持刑罰應有的威懾力,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須做好兩個課題。一是死刑逐漸減少之時,無期徒刑和長期刑必須保持足夠的威懾力。目前而言,我國的無期徒刑通常在服刑2年后就可以減為15到20年,最短的在服刑12年后就可以出獄或者假釋;而有期徒刑最長15年,數(shù)罪并罰最長20年,經(jīng)過減刑后,實際所服的期限也是有限的。這樣的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威懾力是有限的,此次刑法修正案也將數(shù)罪并罰最長改為25年,顯然對此問題有所察覺,但其服刑年限似應更長為妥。
再一個問題,刑罰威懾力并不僅在于刑罰的殘酷性,也在于執(zhí)行的嚴肅性。在死刑逐漸減少時,讓現(xiàn)有的刑罰措施能發(fā)揮應有的威懾力,就應當在執(zhí)行時不能具有隨意性。目前,有些地方在刑罰執(zhí)行上的隨意性很大,減刑、假釋、保外就醫(yī)很寬松。此次刑法修正案規(guī)定,死緩犯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兩年期滿以后,由原來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減為20年有期徒刑”。今后,對于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也應當嚴格條件,甚至可以考慮設置“終生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以對付一些情節(jié)特別惡劣,屢教不改但不適宜判決死刑的罪犯;對于保外就醫(yī),不僅要嚴格程序,也要考慮相應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保外就醫(yī)不能成為一些死緩犯、無期徒刑犯,特別是貪官的避風港。(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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